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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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问的给一个月工资作为代公职金的依据为(注意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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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其他问题没看明白你究竟想表达什么。你应该先请求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当然可以请律师,更有利于你权益的保障。劳动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自主招用的实习生,实习生在单位工作的,应适当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实习生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双方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比如湖南省高院、江苏省常州市中院等都有相关的司法文件,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因此,公司从与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起算你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问题的。但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话补和餐补应被纳入工资的范围,计算至经济补偿金中。
什么叫经济补偿
楼主你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向您说一下: 第一,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是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政策依据。 第二,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而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第三,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第五,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唯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六,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无须书面协议确认。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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