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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表最新

2024-03-02 23:06:2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如何认定标准(离婚后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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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如何认定标准(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如何认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2、离婚后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婚内有出轨行为,离婚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图片来自网络)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离婚后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彭女士与史某结婚5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史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彭女士。2021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无故殴打彭女士致其受伤住院,彭女士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诫书。史某对报警一事耿耿于怀,并恐吓彭女士,扬言再敢报警就打断她的腿。由于身心俱疲,彭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史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史某说离婚可以,但要求赔偿没门,彭女士只好妥协,口头同意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不久,彭女士觉得不能便宜了史某,就想起诉史某要求他赔偿。请问,彭女士若就此起诉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答: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彭女士提出离婚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很显然,史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在离婚时自愿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则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女士虽然在离婚时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权,但这只是口头的,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这一点。因此,如果在诉讼中,史某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彭女士已经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法院就会判决支持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潘法)

责任编辑:姚怡梦

婚内有出轨行为,离婚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年××月××日,谢某与冷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原因书明“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现男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022年4月6日,谢某以冷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冷某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部分事实和理由如下:谢某与冷某在2015年10月份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谢某为家庭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对冷某关心体贴,对孩子细心尽责,每月给冷某部分生活费,每逢节假日以及纪念日都会给冷某转账红包等礼物,但是冷某在2020年9月份之后,在莱芜高新区任职代课老师,与其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6月份被谢某发现,谢某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幸福,多次找冷某协商,但是冷某却一直执迷不悟不知悔改,继续在外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10月份谢某被迫无奈与冷某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你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年××月××日,谢某与冷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原因书明“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现男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022年4月6日,谢某以冷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冷某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部分事实和理由如下:谢某与冷某在2015年10月份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谢某为家庭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对冷某关心体贴,对孩子细心尽责,每月给冷某部分生活费,每逢节假日以及纪念日都会给冷某转账红包等礼物,但是冷某在2020年9月份之后,在莱芜高新区任职代课老师,与其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6月份被谢某发现,谢某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幸福,多次找冷某协商,但是冷某却一直执迷不悟不知悔改,继续在外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10月份谢某被迫无奈与冷某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你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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