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权行为的法律有哪些,我国物权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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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物权法中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这两个条纹无法证实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已经承认或者变相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物权行为确实没有原因,而是原因行为(一般是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个按照本意准确的说应该是说物权行为效力的独立性,不应该说是无因性,但是这个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被中国人翻译出来成为这样,现在也只能这样了。
中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比如著名的合同法51、52、58条。但是物权法第15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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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这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完全两个概念,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恰恰是物权行为没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证明。但是反过来,债权行为作为原因行为,不受物权行为效力的影响,正如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是标的物不存在了,这时候应该使用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物权保护请求权。楼上混淆了两个行为互相影响的关系。
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属于法律中的那种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因此,即使乙与丙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有效,也不能对抗甲。对甲而言,乙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此外,丙可能成为该协议的受害人,丙还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为什么不能看做是效力待定?原因在于如果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效力待定,就会有很多类似事情发生,从而损害到像丙这样的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人不予追认的可能性太大了)。
四、哪些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你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凡符合这个定义的都属于,其重点在该主体有无意思表示,这是区别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而意思表示,则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做这个行为是否按其主观意愿并表达出这种意愿。常见的有要约、承诺、赠与等。希望能帮助你~
五、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乙的行为可能属于乘人之危,这要具体看甲的经济状况。如果属于乘人之危,则甲享有撤销权,甲在撤销协议这前,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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