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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纠纷案例,物权法案例题及答案

2024-01-18 22:14: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物权法 法律案例由于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所以乙作为房屋使用人,不具有民法上规定的物权处分的权力,是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物权法 法律案例

由于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所以乙作为房屋使用人,不具有民法上规定的物权处分的权力,是为无权处分人。其与丙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所以无效(至于追认一说我认为不存在,因为不是共有人)。所以仍归甲所有。

又乙丙之间的合同,因为标的为他人之物,乙应向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有权请求赔偿。

(我也只是学生,有错误的地方还请见谅)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辩昌竖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迅信所有权,携大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只能向开发商索赔。

三、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1、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我国对不动产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优先保护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甲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甲的财产应依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但甲已经对自己的部分财产--房屋的使用权做了事实上的处分,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已经进行处分的这部分财产不应进入到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应该遵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实际上丙出售房屋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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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甲已经过世,是不可能在追认其行为有效的。另依据《物权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为其已经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丁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乙的利益没有收到合法的保护,可以向丙要求等额的赔偿。

四、物权法的案例

已过户的为准,其他的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种不动产的交易,光签订合同是不完全交易,必须以产权过户为合法交易程序。

五、物权法盗窃物所有权纠纷案

1 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返还该轿车。因为张三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了该车,为该车的当然所有权人。获利的五万元应当由当地公安局依法收缴,收入国库。因为此获利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

2 不应该。因为李四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车的使用 收益 处分权的。

3 无效。因为合同标的(即轿车)不合法,导致合同自始 当然无效。王五有权要求李四根据相关法律中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因为李四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隐瞒了车是盗窃所得的事实,导致该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该依照过错赔偿损失。主要是劳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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