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库,物权法邻里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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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案例分析(4)
1、可以肯定丙基于善意而取得手表所有权。但此时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
2、丙是手表的所有权人,因此赠与给丁的行为有效,丁取得手表所有权。
3、戊因违法行为,不可能取得手表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仍归丁。
4、申,拾得遗失物,交派出所,符合物权法规定。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一年后无人认领,手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176条中规定,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判决撤销,但此题中条件不明确)
6、A基于拍卖,合法取得手表所有权。
应该分析没错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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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手表的所有权归A所有。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又将其卖给A。
甲可以向乙追偿,乙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楼上的有个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物权法--相关法律案例
1、枣是枣树的一种孳生物,因此,所有权是甲所有.
并不因为枣落到乙家,即发生所有权转移.
2、乙无权处分非自己所有的财物,不能自行锯断树枝;但甲根据便利公平的原则,给乙一定的补偿,或者自己锯断越界的树枝。
这不是物权法的范围,何必强行借用呢。甲家的东西超过了宅基地边界,违反土地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了。1.乙有权利制止违法行为的存在、继续,况且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当然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停止违法行为,弄断就行了2.这不值几个钱,不值一提
1、因为甲家的树伸到乙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乙的合法权益,乙有权要求甲锯掉伸到自己院子里的树枝,在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该自己锯掉。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2、落入乙家的大枣的所有权是甲,因为枣是枣树的天然孳息。也是一种已经分离了的孳息,乙捡落在自己院子里的枣是一种善意的占有,而且原则上应该返还给所有权人甲。甲给乙一定的补偿。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举个例子说一下
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时候,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比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这已交付1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候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另一个例子就是:比如一台电视机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1、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乙没有同意,那情况就分很多种了。(1)丙可以把电视机价款直接支付给乙(2)丙把价款给甲,甲再给乙(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给乙(4)甲把电视机低于正常价卖给丙以逃避对乙的债务,那么乙可以主张撤销甲丙的买卖合同(5)甲把电视机卖了以后携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请求法院支持让丙给钱。2、电视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买受,丙合法取得电视机,乙可以找甲的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下面找法网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析物权优先于债权。
【案情】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与甲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
(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物交付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甲丙之间未约定玉器所有权保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依《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一物两卖,甲分别与乙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原理,应认定该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取决于下列因素:(1)行为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本案中,甲、乙、丙均具有缔约能力,甲与乙所签订的合同,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均为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所处分的玉器为自己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故甲、乙之间合同合法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亦合法有效。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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