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库,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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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案例分析问题。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以音响作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所以未登记也唤困有效。
(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立有字据并实际转移质物占有,质押担保合同依法生效。
(3)丁的留置权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为甲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之所以甲搏慧的最后,因为甲的抵押权没有在公证部门办理自愿登记,缺乏公示力。
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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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基链答担保法》解释第79条。我传授你一个口诀吧:抵押清偿模卖茄顺序,两个优于原则。两个优于是指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只有不动产和一些比较特殊的动产法律才强制规定必须进行登记,至于大部分的动产抵押,登记完全自愿,当然,未登记的可能会吃亏,因为配腔登记了旦察的动产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音响是动产,不登记也有效,但因为乙没有要求登记,所以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押权。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因质物转移而有效。
置留权永远万岁!
1 甲乙之间抵押合同生效。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
3 丁享有优先权。
二、急!~~求物权法的案例!要具体的过程!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
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蚂缓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
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
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
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
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
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设:如果在诉讼期间,王
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
所有权该归谁?李某有什么办法去防范呢?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拆粗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
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闷御模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所谓的“防范方法”,如果担心房屋受到转让或者损毁,诉前和诉中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交纳与房产价值相适应的担保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查封,避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三、求解一道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题,要详细说明
你的这个案例应该这样处理:首先甲乙之间有一个租赁奶牛的合同(其实质应该雀巧是租用合同),该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在该一年的期限内,甲获得租赁费的权利,乙取得该奶牛的租赁权(其实质也主要是取得该奶牛所产生的天然孳息)。这时候双方之间是有合同中的约定基明权利。其次合同到期后,甲请求乙返还奶牛,而乙拒绝还牛且未与甲协商好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也未变更合同。那么这时候乙在保有该奶牛就不合法了。而甲作为所有权人,当然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该奶牛的天然孳息(主要是牛奶)。而乙本身因为丧失了合法保有该奶牛的基础,也就构不成无因管理或者合同之债,因此乙所主张的饲养费、管理费并不具有善意,那么也就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产生抵消权。 综上,甲可以主张半年的奶牛收益,乙则不能主顷锋键张抵消。
甲可主张半年的产奶所获得的收益。因为在租期一年到了之后,甲要求乙返还,而乙推说要继续使用,甲多次提出请求,未果,所以,乙说自己半年养了奶牛,要收益抵消是不可行的闭滚。
除非,是这么一种情况,一年租期未到,过了五个月,甲要求乙返还奶牛,这时候,乙可睁盯以进行收益抵消。《物权法》第三章对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五种请求权,其中一悉态和种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是甲的,奶牛属于特定物,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可以就半年来奶牛产奶收益同时要求返还。
四、关於物权法的案例2
牛犊归王小春---根据《物权法》孳息物所有权的归属为使用人
不违法,双方协议达成意识表示一致,协议受保护
房租按实际同期价格支付
五、物权法案例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
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所谓的“防范方法”,如果担心房屋受到转让或者损毁,诉前和诉中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交纳与房产价值相适应的担保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查封,避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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