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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一方没有离婚证怎么办,登记结婚后买房离婚怎么办

2024-03-02 23:18:2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BINAHULVSHI.COM登记结婚后未住到一块,离婚怎么分割财产呢(登记结婚后未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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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未住到一块,离婚怎么分割财产呢(登记结婚后未住到一块,离婚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未登记房屋所有权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很多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房产登记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尚未登记至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这就给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时,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是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应当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这是因为,在夫妻双方中,如果存在一方为无过错方,那么该方应当获得更多的权益保护,同时,如果存在子女,也应当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女方在离婚后可能会需要一个住所,所以也应当考虑到女方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当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合理的决定。

总之,在夫妻离婚时,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问题,法院通常会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双方也应当在婚后尽可能完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如果在夫妻双方在房屋登记后仍然存在房屋纠纷,双方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这时候,法院将会根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情况,依法判决。

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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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些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彩礼的形式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在广大农村及一些地区、范围内普遍存在彩礼争议纠纷。如:在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诉讼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本文共计 3138 字

法信·裁判规则

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2.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的财物,若双方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彩礼,离婚时女方应返还——张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财物的,应当根据给付的时间节点、价值大小,结合财物的

案号:(2019)苏0923民初296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3.夫妻婚后感情不和,未能长期共同生活而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生活应当是指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对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一个月后发生感情问题,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女方搬离导致双方未能长期共同生活的,应当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4.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所收彩礼应返还——章至隆诉李琼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约期间,男方向女方给付大量彩礼,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而后女方悔婚,男方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王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在婚礼上发生矛盾,之后并未共同生活。当事人以未建立夫妻感情,确未共同生活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信 · 司法观点

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

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2.“共同生活”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判断“共同生活”的做法:一是以长时间同居为判断标准;二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为判断标准;三是以形成长时间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判断标准。前两种判断标准是形式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时间居住在一起生活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形式则认定为共同生活。第三种判断标准是实质标准,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如果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认定共同生活。

笔者认为,应当从实质角度做出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基于《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传统伦理观念,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不仅客观上存在家庭义务和互相扶养的义务,在精神上也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生活能够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

法信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二、彩礼纠纷的处理

(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梁勤律师: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一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各方主张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应有房产,维护未登记方权益?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各方主张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应有房产,维护未登记方权益?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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