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孩子买房父母出资性质,结婚后如何证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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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结婚后,父亲要出资买房,怎么办理(孩子结婚后,父亲要出资买房,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蒋翠容
编辑:傅德慧
最高院: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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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法院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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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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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如何认定,一直都是实务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被废止,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与施行前发生了一些变化,值得引起重视。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
【新法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旧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解读】
新旧法条规定一致,子女领取结婚证之前父母出资购房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
【新法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旧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
《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解读如下:
1、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体现出立法者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意图。
2、关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子女拿着后补的借条,请求法院确认当时父母出资是借款。该文指出,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也即: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目的是为子女更好生活,并不是想要回这笔钱,因此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更大。
3、关于父母出资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意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子女名下,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相反证据除外。
这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问题上最大的不同。在没有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那就是赠与给夫妻双方。但是,该文又指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对于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把这个难题又留给了广大的法官和律师们。
【实务建议】
1、父母既然都打算出资了,就尽量赶在子女领取结婚证之前出,以免子女离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2、非要在子女婚后才出资的,下面两种方案选择其一:
方案(1):父母和子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父母出资是借款,让另一方子女也签字确认。笔者认为,这个方案比方案(2)更容易办到。
方案(2):父母和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能办公证的尽量办公证,合同里面约定清楚,房子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
3、如果碍于情面,上面两种方案一样都办不到,那就自求多福吧。以后会不会像婚姻法司法解释那样再出补丁,还真不好判断!
小夫妻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如何认定,一直都是实务中争论不休的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被废止,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与施行前发生了一些变化,值得引起重视。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
【新法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旧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解读】
新旧法条规定一致,子女领取结婚证之前父母出资购房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
【新法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旧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
《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解读如下:
1、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体现出立法者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意图。
2、关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子女拿着后补的借条,请求法院确认当时父母出资是借款。该文指出,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也即: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目的是为子女更好生活,并不是想要回这笔钱,因此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更大。
3、关于父母出资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意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子女名下,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相反证据除外。
这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问题上最大的不同。在没有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那就是赠与给夫妻双方。但是,该文又指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对于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把这个难题又留给了广大的法官和律师们。
【实务建议】
1、父母既然都打算出资了,就尽量赶在子女领取结婚证之前出,以免子女离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2、非要在子女婚后才出资的,下面两种方案选择其一:
方案(1):父母和子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父母出资是借款,让另一方子女也签字确认。笔者认为,这个方案比方案(2)更容易办到。
方案(2):父母和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能办公证的尽量办公证,合同里面约定清楚,房子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
3、如果碍于情面,上面两种方案一样都办不到,那就自求多福吧。以后会不会像婚姻法司法解释那样再出补丁,还真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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