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装修离婚该怎样分,婚后父母出资装修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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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的装修钱 离婚怎么分(父母出资装修的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普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成家立业,要先有家才有业,因此为了结婚买房便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但是随着现在房价的攀升,靠年轻人自己在婚前买房显得十分困难。因此,买子女买房又成了很多父母奋斗的父母。最终便出现了由父母出的钱,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享受了产权的大部分现象。
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房一般是心甘情愿的,但是子女结婚后婚姻家庭关系便不再像开始那么简单了,房屋的产权所有可能也会有所变动,最终父母买的房屋可能并不全部属于自己的子女。我们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判断一下父母为子女购买的婚房到底应该由谁所有。
案件详情
小江在上大学时认识了女友小芳,两人感情很好,在大学期间一直互相陪伴,身边的老师同学也十分看好他们。不出所望,大学毕业后小江便向小芳求婚了,小芳也答应了小江的求婚。
就在他们的感情发展十分顺利,两家人一起商量婚事之时,小芳的父母却突然增加了要求。本来两家商量好了小江一家需要支付一定的聘礼,此时小芳的父母却提出还应该准备一套房,满足这些条件才同意让两人结婚。
小江家庭条件较好,作为家中的独子,从小在宠爱中长大,家人对其也是有求必应。面对这样的要求,小江和小江的家人认为婚后确实应该有小两口自己的家庭,便同意了。
为了尽快结婚,小江和女友很快就看上了一面积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约180万。两家商量着一旦买下房子,便立刻安排两人结婚。大学刚毕业的小江自然是拿不出这笔钱,便由小江的父母为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和手续费,将房子登记在了小江名下,小江和女友小芳也结了婚。
但是恋爱与婚姻有很大的不同,一旦走进婚姻成了家,两人的生活便不再只有恋爱的甜蜜和浪漫,还伴随着家庭生活中琐事的争吵。两个年轻人在这些争吵中谁也不让着谁,对彼此的怨恨越积越深,最后终于坚持不下去了,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两人就婚内的共同资产进行了简单的分割,但是在房产的分割上,两人又起了争执。小江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母为自己购买的,应该属于其个人所有。而小芳却认为这套房子是小江的父母为两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婚后也一直有两人居住,自己应该享有一半的权利。
两人争执无果,最终小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最终认定小江父母为其购买的婚房属于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小江个人的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无权对其进行分割。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在子女结婚前,由其父母出资为其购置了房产,该笔出资应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对此并不能主张权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过该房产是赠与双方。
如果是在子女结婚之后,由父母出资为两人生活购买房产的,如果没有约定房产归谁所有,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中“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约定的话,则按照约定中归谁所有就属于谁的。
在本案中,小江和小芳两人婚后居住的房屋是由小江父母在婚前为小江购买,登记为小江的名字。且在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明确的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小芳,因此该房屋属于小江的个人财产,小芳对其不得主张所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这样规定是因为,很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就是为了让他们结婚,并且能够让自己的子女有属于自己的房产。第一考量还是考虑自己的子女,即使是该房产用于两人婚后居住,本意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稳定下来,自己的子女有个固定的居所,而不是为子女的配偶考虑。
而现在很多结婚前在聘礼面前“狮子大开口”的家庭,甚至有为了财产和房子专门骗婚的组织。他们在结婚后搬进了受骗者的家中后,便以该房屋是为了让两人结婚,为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买,自己应该享有一半的权利。
从而导致很多父母倾其一生所有为子女购房后被骗,最终自己一生的积蓄买了的房屋还要和别人分一半。不但自己的子女没有了住的地方,自己也遭受了沉重的损失。为了维护人们的权益,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法律便有了这样的规定。
在这样的规定中有一点,“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点即表示,需要父母通过录音、书面或者公证等方式明确表示由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是送给自己的子女和配偶的才会被认定双方共同财产。
这样简单的要求便阻止了上面情况的发生,因为嘴巴上说一句话很容易,对此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当需要用载体将你所说的话记录下来时,人们便会变得谨慎,开始思考更多,便不会轻易被骗。
但是在婚后,一般都是夫妻关系比较稳定之后才会购买房产,这个情况下一方为了钱财骗婚的情况会大量减少。并且结婚之后男女双方便成了一个家庭,两人的家庭也应该互相融合。此时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更多的便是真的考虑小两口的生活而不是自己子女个人的生活了。
因此在婚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即使是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都享有所有权。
笔者小结
结婚是两个人的结合,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是一件十分严肃重要的事情,不应该成为一些人骗钱的工具。结婚的选择应该是基于爱和希望,而不是金钱和利益。
同时,选择结婚对象时也应该擦亮眼睛,看清对方到底是人是鬼,不要因为一时的迷恋最终让自己和父母损失惨重!
(《普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置婚房,小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26岁的王先生和24岁的杨女士在一次相亲后相恋。2020年6月,王先生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作为首付为儿子在郊区购买了婚房A一套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剩余贷款60万元由儿子逐月偿还。2021年1月,两情相悦的王先生和杨女士登记结婚,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为了方便两人上下班及以后子女教育,双方父母商议在市中心为两人购买学区B房一套。其中,女方出资200万,男方出资100万,剩余贷款200万由两人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2023年1月,王先生和杨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
问1:房产A应如何分割?
答:房产A属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将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该房产A将划归王先生所有。另外,由于该房屋贷款了60万元,如果婚后杨女士也一起参与还款的话,则应根据杨女士的还款数额并结合房屋的增值部分,由王先生给予相应的补偿。
问2:房产B应如何分割?
答:房产B是婚后两人的父母为了改善子女的生活而购置的不动产,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视为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到本案例中,一般视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来认定占有份额,也就是女方占2/3,男方占1/3,可在售卖后进行分割,或者由杨女士按照市场价格的1/3向王先生进行补偿。
海珠区南洲街 | 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款还是赠与?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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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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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此前,海珠区南洲街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老人洪某的儿子与儿媳在2019年结婚,因为洪某儿子刚刚参加工作没多久,没有太多积蓄,洪某就在儿子结婚后半年借了200万给他们买婚房,并把该笔款项打到了儿媳的账户。后来儿子用上述的200万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儿子与儿媳的名下。
2021年,洪某儿子儿媳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洪某儿子向洪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洪某2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但是洪某的儿媳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且不认可该借条的效力。后洪某起诉儿子与儿媳,请求归还上述200万元借款。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将上述200万认定为是洪某对其儿子和儿媳的赠与。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池滘社区法律顾问陈华均表示,在司法实际中,法院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是借贷还是赠与有不同的观点,具体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个案证据、各方当事人庭审意见去探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结合父母的出资金额、收入
另外,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洪某与儿子儿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出资的金额是打到儿媳的账户,在儿子儿媳没有发生离婚诉讼时没有形成借据,且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的名下。故,洪某需要对自己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陈华均建议:为了防止后续纠纷出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双方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大都是为了减少子女生活上的压力,通过出资购房让子女获得更好的婚姻生活。但是,若子女在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是无可避免的。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就留下书面证据,是对自己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碍于情面,不好让子女出具借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转账备注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为很多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导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所以,父母在涉及大额出资的时候,应及时保留出资的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资金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虽然是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互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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