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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是男方父母的怎么处理,离婚房子是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配

2024-03-03 00:10:0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离婚时房产是男方父母的,如何分配(房子是男方父亲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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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是男方父母的,如何分配(房子是男方父亲的离婚后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热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李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女士想了解的是,在离婚时,这套房子算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

解答: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另作处理。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是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子女个人。

李松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为何只分得1%?民法典来解答

房子是妻子买的,房贷是妻子还的

夫妻二人不仅约定好

房产为妻子一人所有

还签订了《财产约定具结书》

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民法典这样规定↓

夫妻离婚 争夺房产

浙江杭州的赵先生和李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年收入百万,名下有自己的房产,赵先生收入一般。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据目前市场价估计,该房约值1200万。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自愿放弃所有权。

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赵先生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赵先生占1%。两年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驳回。

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赵先生却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在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在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示着双方的真实意思,应是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书面约定并非儿戏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具结书,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夫妻之间的“合同”,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两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

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如果李女士和赵先生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没有注明各自份额,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02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综合:“CCTV今日说法”、“滨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离婚时房产到底归男方还是女方?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购房的热潮渐渐退去,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都拥有房产,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已经形同陌人时,房产如何处理成为了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可以分为婚前婚后两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按照出资情况以及产权情况来进行分析。

第一、婚前购房

一、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的情况:

1、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在结婚前(取得结婚证前而非举办婚礼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且出资方已经在婚前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领取结婚证前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还未获得,但是出资一方已经自己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的资金不足,但能够支付首付款,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房产的银行贷款。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此房产还有未偿还完的贷款则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由产权方自己承担。

4、婚前男女方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或其他限制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认为出资以非出资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来处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协议约定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前购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

1、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在领取结婚证前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领取结婚证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名下,在领取结婚证前如果双方同居,并且在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在领取结婚证前并未同居但却购买了房屋,具体是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会考虑到各方因素如出资额、出资背景、出资意图等,然后再由法院作出认定。

三、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被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并只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贷款是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一般认定为房产为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支付剩余贷款。但是对夫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一定是事前的,事后补的很难认定除非进行追认)。

4、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5、婚前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第二、婚后购房

一、婚后夫妻购房的情况:

1、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视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还有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登记情况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在买房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则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仅仅是管理);如果不是,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照有协议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里的协议一般是购房前的协议,但是购房后也可以追认或重新签订)

2、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资,但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后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

综上所述,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来看,在离婚纠纷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夫妻出资,最好在出资购房时订立一份协议。西方一些国家普遍采取了婚姻财产登记,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婚姻缔结中更加注重民俗、情感等,如果盲目的订立协议很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睦,也会在子女与父母造成一定的隔阂。因此,还是秉承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尽量以夫妻和睦为原则,是否订立协议需要综合考虑。

另外,本文所涉及到的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均为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而非办理婚礼或订婚的时间,领取结婚证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购房的热潮渐渐退去,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都拥有房产,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已经形同陌人时,房产如何处理成为了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可以分为婚前婚后两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按照出资情况以及产权情况来进行分析。

第一、婚前购房

一、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的情况:

1、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在结婚前(取得结婚证前而非举办婚礼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且出资方已经在婚前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领取结婚证前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还未获得,但是出资一方已经自己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的资金不足,但能够支付首付款,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房产的银行贷款。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此房产还有未偿还完的贷款则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由产权方自己承担。

4、婚前男女方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或其他限制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认为出资以非出资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来处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协议约定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前购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

1、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在领取结婚证前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领取结婚证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名下,在领取结婚证前如果双方同居,并且在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在领取结婚证前并未同居但却购买了房屋,具体是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会考虑到各方因素如出资额、出资背景、出资意图等,然后再由法院作出认定。

三、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被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并只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贷款是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一般认定为房产为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支付剩余贷款。但是对夫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一定是事前的,事后补的很难认定除非进行追认)。

4、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5、婚前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第二、婚后购房

一、婚后夫妻购房的情况:

1、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视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还有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登记情况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在买房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则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仅仅是管理);如果不是,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照有协议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里的协议一般是购房前的协议,但是购房后也可以追认或重新签订)

2、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资,但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后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

综上所述,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来看,在离婚纠纷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夫妻出资,最好在出资购房时订立一份协议。西方一些国家普遍采取了婚姻财产登记,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婚姻缔结中更加注重民俗、情感等,如果盲目的订立协议很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睦,也会在子女与父母造成一定的隔阂。因此,还是秉承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尽量以夫妻和睦为原则,是否订立协议需要综合考虑。

另外,本文所涉及到的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均为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而非办理婚礼或订婚的时间,领取结婚证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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