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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出钱交首付离婚怎么分配,婚内父母首付装修两方出钱怎么算

2024-03-03 00:10:1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JhR.cOm.CN婚内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怎么算(父母出资买房儿子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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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怎么算(父母出资买房儿子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怎么分?北京法官进社区讲解民法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老年人关注哪些问题?正确答案又是什么?海淀法院法官统计、汇总实际案例后,近日来到花园路街道小关社区,为居民带来一节互动普法课堂。刘宝平、常晓明两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就老年人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普法宣传,并为有需要的居民进行一对一答疑。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子女离婚怎么分?

住房,是老年人最关注的话题,特别是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房子怎么办?

对此,刘宝平用一起实际案例,帮老年人进行了全面分析。

王华(化名)和李晓(化名)结婚后,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登记在二人名下。由于二人无力负担首付,于是各自求助父母,王华的父母向王华转账56万元,并备注有“购房款”字样,李晓父母向王华转账30万元后,在微信群里面告知女儿女婿:“给我女儿买房的30万元已经转到账户,你们查一下收没收到。”

后来,王华和李晓协议离婚,但双方对于各自父母赠与的两笔购房款产生了争议。李晓认为自己父母赠与的30万元首付款是对其一人的赠与,王华却认为如果李晓父母付的30万元是赠给李晓一个人的,那自己父母赠与的56万元也应该是只赠与给自己,不属于赠与夫妻双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将赠与的购房款转到己方子女个人账户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将购房款仅赠与己方子女的意思表示,王华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也可以明确表示只赠与己方子女,李晓父母在赠与之时明确表示“给我女儿买房的30万元”,做出该意思表示时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其子女李晓一方的赠与。

刘宝平告诉大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为了避免纠纷,应明确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可以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告知等方式予以明确。”法官提醒道。

房改房或政策性分房权属如何认定?

同样是住房问题,福利分房和商品房在处置上截然不同。

对此,刘宝平也举例说明。

黄先生和老伴儿是同一单位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单位的福利分房中,二人共同育有一男二女三个孩子。后单位福利分房改制,用两位老人的工龄进行折抵后,补交24000元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黄先生拿出16000元,儿子小黄替父母交了8000元,该房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认为儿子出的8000元是孝敬给父母的,属于赠与性质;儿子小黄认为自己出了购房款,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或者8000元算是自己借给父母的购房款。

对此,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或者政策性分房的购房款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需要用工龄进行折抵,一般也归原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购房款由他人出资的,除非有相反意思表示,一般作为债权处理。”法官指出,因涉及房改房的个案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侄子侄女能否代位继承独居叔叔的遗产?

一些孤寡老人对“身后事”特别关注。

常晓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他举例说,王大爷未婚未育,父母早已离世,晚年的王大爷一直住在弟弟家,由小侄子小王细心照料,后王大爷的弟弟去世,侄子小王仍然照料王大爷的日常起居直到王大爷去世。王大爷去世后,经法院调查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由于“唯一继承人”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认定王大爷的侄子可以代位继承王大爷的遗产。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考虑到侄子侄女等为独居叔、伯、姑、姨养老送终比较常见,因此,民法典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兄弟姊妹的子女也可以“替代”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应继份额。

司法确认特别程序怎么使?

司法确认特别程序,听起来很陌生,但法官认为,这对老年人来说是一项“法宝”。

“司法确认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具有无费用、效力高、不用对簿公堂也能化解纠纷等优点。”法官告诉老年人,因继承、分家析产等需要分割共有物的,全部当事人对于如何分割没有争议,又不涉及身份关系变更或物权确权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起诉至法院,转入诉前调解阶段后将该案导入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特别提醒,《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需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同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法院将依据《调解协议》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决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权属登记等。

这节普法课最终严重“拖堂”,居民们对法官所讲反响热烈,不少群众带着“疑难”问题来,带着满意答案离开。法官承诺,会继续将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送到居民“家门口”,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向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普法宣传。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

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

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01

基本案情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02

法院审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在当今房价普遍较高的形势下,子女因买房向父母寻求帮助普遍存在,借款不出具借条也符合常理,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

法官说法

在当今社会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并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指导性判例内容,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

承办法官:许春莲

法官助理:丛 萌

案例编写人:丛 萌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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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网友咨询:婚后3年由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装修和所有相关手续费都是夫妻掏钱弄的,双方离婚该如何分配?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胡嘉梁律师解答:

男女结婚之后,一方父母为出资为其购买了房屋,同时也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房屋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了只是对一方的赠与,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一方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胡嘉梁律师解析: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代理过多起大额标的的合同纠纷、商业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纠纷。秉承诚心、忠心、信心、细心。理念:尊法--律师执业的基础;敬业--律师的精神追求;诚信--律师的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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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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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胡嘉梁律师解答:

男女结婚之后,一方父母为出资为其购买了房屋,同时也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房屋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了只是对一方的赠与,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一方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胡嘉梁律师解析: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代理过多起大额标的的合同纠纷、商业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纠纷。秉承诚心、忠心、信心、细心。理念:尊法--律师执业的基础;敬业--律师的精神追求;诚信--律师的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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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父母 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