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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儿童和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寄养在亲戚家的心酸

2024-01-02 23:36:5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留守儿童与哪些人住属于亲属寄养从一般意义上是指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舅父舅母,叔伯姑姨等都属于。但如果严格按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留守儿童与哪些人住属于亲属寄养

从一般意义上是指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舅父舅母,叔伯姑姨等都属于。但如果严格按法律意义来讲,就要请教法学专家。

二、怎么寄养孩子?

寄养家庭可合法领养孤儿北京市市儿童福利院出台《寄养变领养办理办法》 2006年02月16日 浙江民政网 今后,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寄养家庭的“爸爸妈妈”将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父母了。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了解到,该院已制定出《办理寄养变领养工作的办法》。 据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介绍,家庭寄养是由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将孤儿、弃婴委托正常家庭进行抚养,由政府向寄养家庭支付寄养儿童的生活、教育费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为北京市民政局首创,被称为“北京模式”。在寄养过程中,这些儿童和寄养家庭的“爸爸妈妈”逐渐产生了亲子之情。但由于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和寄养家庭在法律上不属于领养关系,这些“爸爸妈妈”与寄养儿童之间并没有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让这些孩子能够拥有一个真正的家庭,北京市儿童福利院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批准后,制定了《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寄养变领养工作的办法》。凡满足领养条件的寄养家庭可以办理领养“寄养儿童”手续。寄养家庭按照相关程序首先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寄养变领养协议,再经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证》,最后形成法律意义上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寄养家庭可持《收养证》到公安机关为孩子办理户口。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彭嘉琳表示,“寄养变领养”是将领养工作进行了延伸,给孩子找到了一个真正的家,为社会福利院的寄养儿童增加了一条出路。 -链接 ☆领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托管在家庭养育的照料模式。由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从1997年开始试点,在2000年被民政部确定为“北京模式”。该模式成为积极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去孤儿院领养小孩可以领正常的吗?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

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亲属法学中,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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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第二,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

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类似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导致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亲属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转移。同时,随着收养行为的建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消灭。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具有拟制和解销效力。

3、收养是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依法予以解除。收养所建立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既可依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依法律行为而人为地解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收养在于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发生在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人们之间,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既不符合收养的宗旨,也无实际意义。1同时,收养属于亲属身份变更的行为,也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因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等限制而无法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方式。寄养与收养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收养是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收养的成立,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自然血亲关系,同时又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寄养在被寄养人与代养人之间并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消除,被寄养人的抚育费等仍由其生父母负担。(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而建立的收养关系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寄养则是父母抚养方式的一种变通,法律对此一般不做限制。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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