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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的罪名之一。其含义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要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考量,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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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著作权的区别
律师解答:
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
2、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
3、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4、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 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法妞结语:徐志摩在《再别康桥》中写道“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给多少人带来了诗情画意的美好。实际上,这句诗用在企业员工身上也毫无违和感,只不过要换个说法“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条商业秘密”。否则,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或离职后一定期间擅自披露、盗窃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被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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