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要给多少

 2023-10-30  阅读 507  评论 0

摘要: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男女双方因为爱情走到一起,从相爱相知到步入婚姻的殿堂,一起品味生活百态,是理想中美好的婚姻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时也会因为各种问题缘分散尽,不免让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男女双方因为爱情走到一起,从相爱相知到步入婚姻的殿堂,一起品味生活百态,是理想中美好的婚姻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时也会因为各种问题缘分散尽,不免让人遗憾。随着婚姻自由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现如今中国的离婚率逐步攀升,当然,离婚率高并不算是坏事,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无法修复,离婚反而是一种解脱。但离婚产生的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孩子。如果已经有了孩子之后决定离婚,那么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规定你知道多少呢?如果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又该做些什么呢?

网友咨询:

结婚一年,孩子一个多月,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孩子现在一个多月,如没有特殊情况,孩子抚养权优先归母方。

其中对于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其中:

1、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情形:一是无经济能力支付,二是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2、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应至18岁的儿童。 未满十八岁的年龄超过16岁,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3、婚姻法21条所称的“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婚姻法21条所成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5、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到,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同行业标准或年度收入参照上述标准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减少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6、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妞结语: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一个家庭走到离婚的地步,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希望夫妻之间能相互协商,尽职尽责。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原文链接:http://law.bianhulvshi.com/227.html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74205
  • 积分0
  • 金币0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17898872021
地址:
Email:
注册登录
注册帐号
登录帐号

Copyright © 2022 法律咨询网 Inc. 【测试站】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www.bianhulvshi.com

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