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连续签了2年第3年怎么签,劳动合同满八年后怎么签合同

 2023-10-30  阅读 294  评论 0

摘要: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调查显示关于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问题千名受访者有八成“一知半解”劳动合同怎么签如果是女士你知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特权”单位“末尾淘汰”做法合法吗离职时该怎么做……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调查显示

关于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问题

千名受访者有八成“一知半解”

劳动合同怎么签

如果是女士

你知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特权”

单位“末尾淘汰”做法合法吗

离职时该怎么做

……

接下来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高婷律师就为你答疑解惑

亲们可得看仔细了

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替换高清大图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高婷律师支招: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要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

高婷律师普法: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高婷律师补充:

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至于试用期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条款合同必备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执业八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诉讼。为人真诚善良,容易沟通,绝不以利益为目的敷衍,糊弄当事人,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

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高婷律师支招: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看清楚上述必备条款是否完整。

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与招聘时用人单位的承诺相一致。

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劳动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那一份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因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遭受损失。

除此以外

签订劳动合同时

还应睁大眼睛哦

因为

下面这些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高婷律师普法: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高婷律师补充:

女职工“特权”并不是无原则女职工“特权”并不是无原则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予以用工单位的权利;但对于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

但需要提醒的是,保护并不是没有原则。

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指出:“三期”女职工,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末位淘汰”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只有六种情况下才有权合法辞退员工,其中并不明确包括“末位淘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离职时该怎么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若要辞职,的确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假若处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即可。

这个约定也并非绝对,法律同样明确,假如用人单位存在六种违规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便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提醒: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否则易被认定是“未提前30天通知”而遭拒绝。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原文链接:http://law.bianhulvshi.com/141.html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74205
  • 积分0
  • 金币0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17898872021
地址:
Email:
注册登录
注册帐号
登录帐号

Copyright © 2022 法律咨询网 Inc. 【测试站】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www.bianhulvshi.com

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