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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收养的解除。按法律规定,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不能断绝关系,但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可以,因为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不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解除收养关系时也要依法解除,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前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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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调解
律师解答:
可以调解。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解除收养关系不属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收养关系要想解除是需要一下几个条件的: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有的成年养子女发现养父母有不良行为,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单位或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有的养子女已经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双方同意,老人生活有着落,或者养子女愿意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也可考虑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二)在收养时违背了收养子女须经双方同意的条件。例如,有的人收养子女时未经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或者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同意,如此等等。
(三)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这个各方应当是:对于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只要养子女本人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即行
由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要件是双方同意,因此在不违反收养要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解除手续:
1.收养人与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2.收养人与无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3.无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无生父母的;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法妞结语: 从一般意义上讲,收养关系的解除,就是双方亲属关系的结束,从此互不搭界了。用法律上的话讲,也就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人力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宣告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告停止。然而,如因解除收养关系使一方生活发生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另一方仍有扶助的义务,这个问题可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事先就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好,有时如调解协议不成,则可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另外,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血亲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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