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财产离婚怎么分割,离婚海外房产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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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海外房产怎么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都是中国人在海外怎么离婚
夫妻都是中国人且无法回国,又因为各种原因需要离婚,大体上有三种离婚方式:在国外使领馆办理离婚证、在国外起诉离婚、在国内起诉离婚。
需要提示的是,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大部分欧洲国家在处理离婚时都必须走法院,法院所出具的离婚文书在国内可以有条件的使用(详见下文)。但也有某些国家的民政部门可以为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但是这种离婚登记所出具的证明无法在国内使用。
一、在使领馆领过结婚证的,可以在国外使领馆办理离婚证
这是我国使领馆为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提供的特殊登记渠道。根据外交部官网的信息以及实践经验,在使领馆登记离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在离婚时仍然具有中国国籍;
2. 双方的结婚证是在该使领馆登记的;
3. 所在国承认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各国情况不同,需要咨询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比如目前德国比如德国承认中国使领馆的结婚登记却不承认离婚登记】;
4. 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使领馆办理登记手续,包括预约离婚、等待一个月冷静期、提交离婚协议申请离婚证等。
二、在国外起诉离婚
在中国境内离婚分为“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正如前文所说,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大部分欧洲国家离婚统一都需要走法院,没有“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概念,只分为“无争议离婚”和“有争议离婚”。并且这些国家基本只需要你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就可以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不会因为双方都是中国人而不受理。比如,在澳大利亚只要男女双方稳定居住满一年,当地法院就可以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诉讼离婚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国外判决离婚的标准和国内不同,可能国内无法认定的离婚案件在国外可以判离婚,以加拿大为例,在加拿大只要提起诉讼时双方分居满一年了,法院就会判离婚,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需要分居两年法院才有可能会判离婚。第二个好处是,国外法院所出具的证明双方离婚的文件,经过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在国内翻译并公证后,可以申请国内法院的承认,从而拿到能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文书。国内法院的承认程序由单方提起即可,不再需要对方的配合。
在国外诉讼离婚的坏处也很明显:第一个是在国外诉讼离婚后仍然要在国内走法律程序,时间成本比较高。第二个是坏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外国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的处理中国法院不予认可,换句话说,中国法院只承认你在国外已经离婚这件事情,但涉及到财产、子女的问题中国法院只认可中国法院的处理。所以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国内有财产,也有子女抚养问题,很有可能还要再起诉。
综上所述,这种离婚方式比较适合两种人群,一是结婚不久没财产、没子女的夫妻,二是结婚很久,财产都在国外、子女已经成年的夫妻。
三、在国内起诉离婚
双方只要仍然是中国国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双方都在国外,国内法院也可以受理双方的离婚诉讼,按照正常的国内手续审判。
从实际操作角度,双方都在海外,离婚诉讼可以当事人自行线上立案并线上开庭,判决离婚后法院会将判决书寄给双方。其中相对比较复杂的手续在于,如果双方要聘请律师,则需要将授权委托书在当地的使领馆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寄回国内后律师才能代为处理相关诉讼事务。
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好处是一步到位处理好所有事宜,不需要再办理额外的手续。同时,国内的法律规定相较于国外可能也具有一定诉讼优势,比如国内没有规定夫妻有工作的一方在婚内必须“赡养”另一方,但德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中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收入,那么有工作一方每月就必须支付没收入一方三分之一左右的工资,作为“赡养费”。另外,国内的判决可以在国内申请强制执行。
在国内诉讼离婚的坏处,很显然是国内判决不一定能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这要看具体国家的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总的来说,这种离婚方式适合主要财产在国内或者终究还是要在国内生活居多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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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人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比较好?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法,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和去法院起诉离婚。杭州涉外离婚律师李晓娟建议,如果你的案件有涉外因素,走法院诉讼离婚程序比较好。
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其他国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认可民政局发的离婚证。
因此,李晓娟律师建议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没有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来结束婚姻关系。
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短时间内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比协议离婚还要快。
对于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更是应该走法院诉讼程序,因为协议离婚,是必须双方到场的,但诉讼离婚,可以不回国。
最近几年,尤其是疫情爆发后,回国极其不方便,各地法院也会考虑这个因素,允许当事人不回国,通过在线开庭的办法进行庭审、判决。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即便不回国,送达程序也很方便,通过微信登记法院服务在线小程序,就可以完成送达。
所以,李晓娟律师建议,一方在国外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可向国内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人户分离、定居国外时,离婚诉讼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又该如何证明?
离婚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起诉离婚时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人户分离”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王仁与徐迟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仁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海淀区,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仁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仁便向徐迟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被告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诉前一年已经在某地连续居住,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娜与梁海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海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娜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刘娜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出国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芳和李磊户籍地在北京通州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并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北京海淀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王芳和李磊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王芳发现李磊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王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离婚诉讼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起诉离婚时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人户分离”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王仁与徐迟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仁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海淀区,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仁位于海淀区的房子里。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仁便向徐迟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被告徐迟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诉前一年已经在某地连续居住,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娜与梁海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海在英国定居。由于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娜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刘娜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出国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定居于国外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此类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签发的定居证明等。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芳和李磊户籍地在北京通州区,二人在国外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并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婚后,为了孩子读书上学,二人在北京海淀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之后,王芳和李磊均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住权。2021年,王芳发现李磊婚内出轨,二人在国外协议离婚。
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为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王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然而对于双方均定居国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财产,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此判断主要财产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同时,如果主要财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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