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离婚后有精神赔偿吗,婚内出轨离婚有精神赔偿费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aoSheng.Net
婚内出轨,离婚时能要求精神赔偿金吗(婚内出轨,离婚时能要求精神赔偿金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杭州婚姻知名律师:婚内配偶出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情节严重并且有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务中,对出轨证据要求比较高,所以一般是支持不了的。这里有个案子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支持的,大家可以参考。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儿。女方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和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答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用以证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女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女方当庭承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但解释称出轨系因双方感情存在纠纷,双方缺少交流,出轨行为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为证明女方存在出轨的事实,男方提交女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及女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等证据。女方对自己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予以承认,仅解释称发生于男方服刑期间且双方感情存在纠纷,缺少交流。
法院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维护家庭关系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对男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为了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由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男方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能得以支持,除了证据之外,自认是很重要的原因。
如遇离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不同个案中可以给出相应方案。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一年内仍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夫妻会对另一方出轨“零容忍”,一旦发现立即提出离婚。可问题是,有的夫妻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婚内出轨,自己本可以获得赔偿但在离婚时因不知情而未提出,那么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期,李女士就因前夫婚内出轨打了一场离婚后要求损害赔偿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其前夫张先生给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李女士与张先生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2015年7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同年12月复婚。2017年10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再次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再婚并与他人刚刚生育一子。对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称离婚后才发现张先生对婚姻不忠实,起诉要求前夫赔偿其精神损害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告张先生在与原告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张先生侵犯了李女士的配偶权,给李女士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因此,李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酌情认定由被告张先生给付原告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致女方怀孕,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就生子,张先生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二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过错方。对此,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第二次协议离婚时,其并不知道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在离婚一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李女士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婚内出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婚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即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出轨是个社会化的说法,并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通奸、婚外情等也属于出轨行为,但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个条文分析,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共有四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因一方出轨行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重婚和有配偶者有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了,精神损害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能用金钱论。话又说回来了,精神受到损害了,又不能不赔偿,赔偿又必须确定一个金额,使得无过错方的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可以从上述六个方面考虑,可能是全面考虑,也可能是考虑其中的部分项目。
虽然无具体的统一标准,但实务中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却是有相应的司法惯例。例如婚内出轨,一般情况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在1、2万元,少则也有几千元的;如果有严重的情形的,判决5万元的,也有不少判例;超过10万元的判例极少,除非有特殊情况。所以,无过错方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定要在合理数额内提出,否则法院难支持。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霞诉称:与被告唐某军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自2008年以来唐某军就拒绝支付唐某越的生活费及家庭一切开支,且从未尽过对唐某越的照顾抚养责任,唐某军在结婚以来就以各种理由分居,在东莞与一女子刘某红同居三年,并育有一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唐某军还私自卖掉共同财产别克凯越车一部,卖车所得也拒绝给徐某霞。
为此,徐某霞请求判令:与唐某军离婚;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2008年1月1日至今的抚养费;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抚养,唐某军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学费、特长费、医药费等抚养费1万元,直至唐某越18周岁;支付徐某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唐某军答辩称:唐某军未举证,亦未到庭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霞、唐某军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双方即开始分居,且唐某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刘某红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徐某霞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采信,其要求解除与唐某军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考虑到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父母亲代为照顾,而现又无法联系到唐某军,法院酌情判令唐某越由徐某霞直接抚养。法院结合徐某霞的收入情况以及小孩的基本抚养需要,酌情判令唐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唐某越18周岁时止,对徐某霞过高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霞主张唐某军自2008年1月份至今未支付小孩抚养费,唐某军并未提出反证,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唐某军在与徐某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刘某红同居,并生育一子,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系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徐某霞作为无过错方,据此要求唐某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徐某霞要求唐某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判令唐某军向徐某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徐某霞徐某与唐某军离婚;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徐某抚养,唐某军自2014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向徐某霞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唐某越18周岁时止;对于唐某军拖欠的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的抚养费合计180000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唐某军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唐某军婚内出轨,与案外人刘某红同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同居期间还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唐某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综合考虑情节,酌情支持徐某霞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驳回过高的请求。
用真实的案例解读法律,分享实用性法律知识,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关注我们!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婚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即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出轨是个社会化的说法,并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通奸、婚外情等也属于出轨行为,但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这个条文分析,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共有四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因一方出轨行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重婚和有配偶者有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了,精神损害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能用金钱论。话又说回来了,精神受到损害了,又不能不赔偿,赔偿又必须确定一个金额,使得无过错方的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可以从上述六个方面考虑,可能是全面考虑,也可能是考虑其中的部分项目。
虽然无具体的统一标准,但实务中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却是有相应的司法惯例。例如婚内出轨,一般情况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在1、2万元,少则也有几千元的;如果有严重的情形的,判决5万元的,也有不少判例;超过10万元的判例极少,除非有特殊情况。所以,无过错方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定要在合理数额内提出,否则法院难支持。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霞诉称:与被告唐某军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自2008年以来唐某军就拒绝支付唐某越的生活费及家庭一切开支,且从未尽过对唐某越的照顾抚养责任,唐某军在结婚以来就以各种理由分居,在东莞与一女子刘某红同居三年,并育有一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唐某军还私自卖掉共同财产别克凯越车一部,卖车所得也拒绝给徐某霞。
为此,徐某霞请求判令:与唐某军离婚;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2008年1月1日至今的抚养费;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抚养,唐某军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学费、特长费、医药费等抚养费1万元,直至唐某越18周岁;支付徐某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唐某军答辩称:唐某军未举证,亦未到庭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霞、唐某军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双方即开始分居,且唐某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刘某红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徐某霞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采信,其要求解除与唐某军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考虑到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父母亲代为照顾,而现又无法联系到唐某军,法院酌情判令唐某越由徐某霞直接抚养。法院结合徐某霞的收入情况以及小孩的基本抚养需要,酌情判令唐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唐某越18周岁时止,对徐某霞过高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霞主张唐某军自2008年1月份至今未支付小孩抚养费,唐某军并未提出反证,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唐某军在与徐某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刘某红同居,并生育一子,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系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徐某霞作为无过错方,据此要求唐某军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徐某霞要求唐某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判令唐某军向徐某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徐某霞徐某与唐某军离婚;婚生女唐某越由徐某霞徐某抚养,唐某军自2014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向徐某霞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唐某越18周岁时止;对于唐某军拖欠的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的抚养费合计180000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唐某军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唐某军婚内出轨,与案外人刘某红同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同居期间还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唐某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综合考虑情节,酌情支持徐某霞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驳回过高的请求。
用真实的案例解读法律,分享实用性法律知识,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关注我们!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