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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有违法所得,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哪类犯罪

2024-03-03 00:37:5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是什么意思区别(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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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3分钟经侦小课堂:挪用资金罪

3分钟教你学会1个

防范经济犯罪小知识

经侦小课堂(企业篇)

挪用资金罪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防范挪用资金罪

一、树立以法治企理念

企业要树立以法治企的理念

常态化查摆内部管理薄弱环节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二、强化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合理用人机制

严格劳动用工手续

严格落实报酬结算

三、堵塞企业风险漏洞

健全货物发放

和货款回收制度

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帐

业务员个人明细账

以及企业、客户

业务员对帐制度

详细记载

每份合同的收款情况

对财务、销售等重点岗位

定期进行审计和对帐

堵塞各种可能造成

企业财物流失的风险漏洞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

普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专业知识

增强守法自律意识

五、加强犯罪打击防范

一旦发现身边同事、员工

存在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值班编辑:丁昊杰、韩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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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案例解读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5号: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爱建信托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信托存款、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1998年5月至2004年9月间,被告人马建平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爱建信托的贷款等业务。2000年10月,被告人刘顺新曾因动用爱建证券巨额资金至香港炒股被套牢而急需资金用于解套,遂召集被告人颜立燕、陈辉、马建平三人一起商量。经商定,由颜立燕以其公司名义向爱建信托申请贷款,刘顺新、陈辉所在的爱建证券为颜立燕出具形式上符合贷款要求的质押证明,马建平利用其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炒股,三方共同牟利。2000年11月至2001午9月间,颜立燕以其实际控制的骏乐实业、达德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爱建信托申请质押贷款,质押物为颜立燕妻子张伟玲在爱建证券开设账户内所拥有的股票和资金。刘顺新、陈辉以爱建证券的名义,为上述账户出具了虚假足额抵押证明。马建平向爱建信托贷审会隐瞒了贷款实际用途以及质押物严重不足的情况,使贷款得以审核通过。其间,马建平还两次将贷款予以拆分,以规避其贷款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的规定,先后16次向骏乐实业、达德投资发放贷款共计9. 6976亿元。2001年8月至9月间,马建平因担心直接发放给颜立燕公司的贷款金额过大,违规贷款行为容易被发现,遂与刘顺新、颜立燕商议,由陈辉等人操作,以爱建证券下属的方达公司作为平台,爱建信托与方达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信托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将爱建信托4. 289亿元资金划至方达公司的账户,然后在无任何质押担保手续的情况下,再将上述资金划转给颜立燕实际控制的公司。经审计查明,在爱建信托发放的总计13. 9866亿元资金中,划至境外炒股的资金为4.8亿余元;颜立燕及其亲属用于境内炒股、出借、归还借款、提现等用途的资金共计4.5亿余元;划人爱建证券控制账户的资金3.1亿余元;归还爱建信托贷款本金1亿余元。上述贷款中,除归还5.8、亿余元外,尚有8.1亿余元贷款本金没有归还。

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顺新系违法发放贷款的起意者,并纠集各被告人共同策划,且具体实施了出具虚假质押证明的行为及实际使用了部分违法发放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主犯;马建平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陈辉在刘顺新的指使下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陈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陈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颜立燕在刘顺新的纠集下,为使用资金参与共谋,并实际使用了部分违法发放的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颜立燕在一审宣判前能够退赔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对颜立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顺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建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颜立燕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解读:从爱建信托的资金流向看,难以认定系给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从爱建信托资金的流出方式看,主要是通过贷款形式发放,故目前证据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颜立燕具有非法占有爱建信托资金的目的,难以认定爱建信托受到欺骗,故认定被告人颜立燕、马建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马建平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明知质押物不足,贷款资金用于炒股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爱建信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化整为零及操控贷款审查等方法,将贷款发放给颜立燕,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刘顺新等其他同案被告人与马建平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

五、律师解析

就本案涉及案情,如何在发放贷款案件中如何把握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5号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表明,如果行为人挪用的单位资金没有归自然人使用,或者行为人没有以个人名义将资金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恰好属于这一情形。

(1)认定被告人马建平以个人名义将爱建信托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证据不足。无论马建平是以贷款形式还是以委托理财形式将爱建信托资金发放给颜立燕实际控制的公司,都是以爱建信托的单位名义,并非以其个人名义。

(2)认定四被告人共同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一是本案直接取得贷款的主体系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两主体均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两公司均由颜立燕实际控制,但是在公司法中已明确,即便是一人公司,在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公司认定为“个人”行为于法无据。二是四被告人在贷款前的共谋表明,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只是取得贷款的平台,贷款的真实目的是用于香港炒股,为爱建证券在香港的股票解套,而非给个人使用。三是从贷款的实际流向看,骏乐实业和达德投资从爱建信托取得的9. 6976亿元与4.289亿元两笔资金中,1.04亿余元用于归还爱建信托涉案贷款本金,3.1亿余元流向爱建证券,3.83亿余元流向爱建房产、爱和置业等与骏乐实业、达德投资具有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此8亿余元均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用。四是流向香港的4. 82亿余元,表面上是以颜立燕在香港

设立的公司名义用于炒股,但是从四被告人共谋贷款的目的以及爱建证券主动承担骏乐实业、达德投资欠爱建信托的贷款等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此笔资金实为爱建证券所用。

刘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执业后参与办理逾百起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依法执业及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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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贷款资格,违规放贷,本质系挪用,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在主体资格审查、贷款条件、程序等方面均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避免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造成贷款的不良或者损失。司法实践中,信贷人员违规放贷,既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公款)罪。

案情回顾:

李清(化名)是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先后在信用社担任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在其任职期间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此后,李清应同事、朋友的请求,明知上述个人不具备贷款资格,仍冒用他人名义,先后从信用社贷出二百余万元。上述借款人均与李清签订了借款合同,承诺一定还款。案发后,上述贷款仅归还一万元余元,剩余款项无法归还。公诉机关指控李清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判决:

涉案贷款都是李清或与借款人商量由借款人提供资料,或直接由李清造假,假冒他人的名义在本信用社贷款,然后利用自己对小额贷款的经手、审批权,以贷款的形式将本单位资金挪用出来,给个人使用。事实上,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并没有与李清所在的信用社签订借贷合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涉案资金能够从信用社拿出来,离开李清的职务便利是无法得逞的。正因为如此,借款人才会给李清个人出具承诺书和借条。故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法不符,应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守恒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仅刑罚更重,还要承担1-10万元的罚金。从上述案例来看,被告人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十分相似。但实质上,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没有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且部分款项实际使用人事后也给被告人出具了到期还款的承诺书。由此,被告人是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单位财物挪用,出借给他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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