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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监管适合哪些业务,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好处

2024-01-09 23:23: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银行资金监管业务有哪些?首先,资金提供方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建设银行对资金提供专业监管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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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资金监管业务有哪些?

首先,资金提供方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建设银行对资金提供专业监管服务,保障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接收方按照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或在满足特定的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即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资金提供方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可以获得存款利息收入,监管期间资金还可实现保值。同时,交易各方在建设银行网银上即可完成协议签约、监管资金存入、资金划转支付,手续非常简便。此外,交易各方还有机会享受到建设银行提供的咨询顾问等相关配套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三、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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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导语: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银行管理则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以下是详细内容分析

考点: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1.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银行监督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系统、及时地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以促进银行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银行管理则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市场经济首先是规则经济或者是法制经济.银行监管的本质实际上是制度监管.正如高兰所说,“监管就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银行监管制度是指银行机构监管的模式、目标、原则、内容和方式等的总称。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各国银行发展程度和监管制度不尽相同。

2.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

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在表象上反映为管制、放松、重新管制。但从深层次看.这是由特定历史时期银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决定的,是对安全优先和效率优先两种监管目标的选择过程.正是由于风险与效益之间存在替代性效应,这一演变过程最终将会达成复合型监管目标的某种平衡。即寻求在效率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3.国际上主要金融监管的`体制

(1)统一监管型。

按监管主体数量划分法又称为单一全能型,即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目前有英国、日本、韩国等9个国家实行这模式。

(2)多头监管型。

多头监管型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一般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设置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在内的全面监管。

(3)“双峰”监管型。

澳大利亚和荷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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