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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赠与老婆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赠与子女有效吗

2024-03-03 00:00: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peiXunjia.CoM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赠与给女儿吗知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赠与给女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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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赠与给女儿吗知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赠与给女儿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赠与小三的房子和财产,事后原配还能追回吗?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现实生活却总显得很迷惑。

在纸醉金迷的世界里男人一旦有钱就会放纵自己,不顾家庭的稳定和生活的幸福,去寻找更多的刺激,最终伤害的往往是双方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小三、房产和如何维权这个问题。

一、蒋某与小三的故事1.蒋某的私生女

与妻子结婚十余年的蒋某,突然有一天被牵扯出有私生女,而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还在后面。小三魏某一共生了两个孩子,原本蒋某以为都是自己的,并且原配妻子杨某还育有一子一女,蒋某人丁兴旺。

小三所生大女儿和小女儿虽然一直没有名分,但是蒋某一直向她们提供生活资金,大女儿养了多年发现越来越不像自己,压抑不住的蒋某去鉴定后发现果然不是自己亲生。

不过,经鉴定得知小女儿确系蒋某亲生。悲剧以后蒋某痛定思痛,决定向原配杨某坦白,并且二人合计如何挽回损失。

自己的钱岂能便宜别人的孩子,知道事情经过后,杨某大怒,直接向法院起诉魏某诈骗。杨某要求返还多年以来蒋某私自赠与小三魏某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等,蒋某对此并无异议而且全力支持杨某。

魏某以这些东西是蒋某自愿赠与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原配妻子杨某拿回了房子、财产,以及多年来应当产生的相应利息。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法律对于婚姻期间财产的保护,以维护夫妻二人关系为目标,拒绝偏向某一方,在出现争议纠纷时,支持无过错方的诉求。

蒋某没有权力私自将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魏某,两人之间达成的赠与关系更没有法律作为支持,当同样具备这些财产处理权的原配妻子杨某出现时,魏某的一切辩驳都是苍白无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其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蒋某给小三的财产是不合理的,原配妻子杨某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无论在任何时候,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应当受到强烈谴责,法律所维护的公序良俗也绝对不允许,小三这类群体侵害合法夫妻的正当权益。

丈夫蒋某在这起案件中违背了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有过错方,对于原配妻子杨某提出的合理要求,蒋某本身没有权力拒绝,法律也不支持他的否决。

一夫一妻是国家法定的家庭组成结构,危害这一法定结构的小三在法理上没有地位可言,原配妻子杨某提出的诉求,是对一夫一妻关系的维系,也是杨某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对此就有相关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那么,是不是说魏某就必须归还所有的所得呢?其实也不然,因为她的小女儿是蒋某所生。

二、小三及其子女的权益1.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上述案件中,小三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当然必须要是亲生孩子,才能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力。

蒋某原本以为大女儿是自己的亲生,所以向女儿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尚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但是大女儿实际非亲生,那么蒋某、杨某夫妻与这个来历不明的孩子不再具有法定关系,蒋某不必负担该女儿的抚养费。

至于诉魏某欺诈,在鉴定之前魏某虽有疑惑,但也并不确定。况且魏某表示自己从未说过女儿是蒋某亲生,一直都是蒋某自己一厢情愿。

非婚生子女确实在法律上被认可,而且应该得到生父或生母的经济支持,对于蒋某私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属于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即蒋某个人的债务。

就算女儿是蒋某亲生的,蒋某所出的抚养费和其他财物,也不能侵占原配杨某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原配妻子杨某对于丈夫蒋某私自处置的财物有权追回,蒋某赠与小三魏某的购房款项、日常用度等都是杨某作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返还的财产。

因为赠与期间长达数年,财产的增益和损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杨某有权以标准市场价格获取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是这样说的,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应当真心相待

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蒋某,因为一己私欲犯下大错,其对家庭财产的处置、对小三魏某的赠与,被杨某知晓后极大挫败了杨某对生活的信心。

杨某遭受经济和情感的双重打击,蒋某与杨某组成的家庭已经岌岌可危,可以断定蒋某的赠与行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要求魏某返还财产。

虽然最终原配妻子获得了应有的公正待遇,但是家庭的裂痕,对双方孩子的影响,都是不可挽回的伤害。法律可以帮你要回财产,但也要不回感情,愿世间付出真心的人都能得到同样的对待。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夫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后过世,赠与合同会变部分有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一直十分明确即“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基本参照此观点进行处理。

但本案的不同此处在于,夫妻一方在将财产赠与他人后已经死亡,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其死亡之日即已终止,此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状态由共同共有转化为了按份共有。在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认定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亦无法再重新处分自身所享有财产的份额,为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即应当认为其对于自身所享有50%的财产份额具有处分权,对于该部分赠与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的情况类似于“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之一即是离婚后双方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已经终止,擅自赠与财产一方对其中一半份额享有处分权,因此第三人只需要返还一半的份额,而非全部份额。

案情简介:

张进与王欣系夫妻关系,张可系二人的儿子。

王欣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市北区徐州路某房屋,登记于王欣名下。王欣于2020年11月将前述房屋赠与张可,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王欣于2021年6月因死亡注销户口。

后张进向法院主张王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张可将过户变更至其名下。

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涉案房产应属张进和王欣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证据证明张进和王欣采夫妻财产约定制,故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欣名下,仍为王欣和张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本案赠与合同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涉案房屋属于王欣和张进的夫妻共同房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王欣去世前,涉案房产属共同共有。

但是,王欣去世后,涉案房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王欣去世后,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涉案房产变为按份共有。王欣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王欣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张可,但对张进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王欣无权赠与他人。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二审青岛中院观点

涉案房屋在王欣与张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二者共同共有,王欣去世后,其与张进的婚姻关系终止,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即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房屋亦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王欣及张进各享有50%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王欣有权将己方所有的50%份额处分给他人,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张进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王欣对张进所享有的50%份额进行处分的行为侵害了张进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无效,但对其自身所享有50%份额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涉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王欣在已知自己身患癌症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张可并进行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已实际完成且系王欣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合同部分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属于王欣的50%份额的赠与有效正确决定,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2)鲁02民终1076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贵遵论道:婚内将财产赠与给婚外小三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给婚外小三,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财产如何处理?2023年4月10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开展《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婚外异性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专题分享和探讨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解决路径。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介绍说,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和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未经过另外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异性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财产返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有权主张返还全部财产?还是主张返还自己的一半财产?以及行使诉讼权利时,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还是主张不当得利?甚至是返还财产纠纷?历来争议不断,意见也不很统一。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开展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探讨,分别就各个地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判决方向、承办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证据收集整理、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分析,并针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与集中学习。

图为贵遵律师集中学习法律探讨现场。(王欢欢 摄影报道)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给婚外小三,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财产如何处理?2023年4月10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开展《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婚外异性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专题分享和探讨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解决路径。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介绍说,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和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未经过另外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异性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财产返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有权主张返还全部财产?还是主张返还自己的一半财产?以及行使诉讼权利时,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还是主张不当得利?甚至是返还财产纠纷?历来争议不断,意见也不很统一。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开展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探讨,分别就各个地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判决方向、承办此类案件的诉讼策略、证据收集整理、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分析,并针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与集中学习。

图为贵遵律师集中学习法律探讨现场。(王欢欢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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