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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转私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公房动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3-02 23:59:0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BINAHULVSHI.COM夫妻买的公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知乎(公产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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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的公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知乎(公产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房改房#? ? #遗产继承#?

小小律师德米的抖音号:LawyerDemiWang

北京的赵某男与妻子杨某女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赵小女和赵小男。赵某男于1993年因死亡注销户口。2017年,杨某女将其承租的公房买下,并于2018年3月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买断的时候,杨某女不仅使用了自己30年的工龄,还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男35年的工龄。赵小男据此认为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赵某男的一半应作为遗产一分为三按法定继承处理,遂将母亲杨某女和妹妹赵小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本案经过一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再审判决、再审上诉。重审中,母亲杨某女死亡,并留下遗嘱,涉案房屋由赵小?女继承。那么,这套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售后?公房”(又称“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赵某男、杨某女二人去世后这套房子应该如何分配呢?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赵某男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然而,财产价值的部分有别于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前者可折算成货币,后者则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共有权主张。赵小男是否有权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取决于该房屋所有权究竟是其母亲杨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其父亲赵某男与其母亲杨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认定的前提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赵某男死亡时房改尚未开始,案涉房屋仍属单位公房。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杨某女于赵某男死亡二十余年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应认定为赵某男与杨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是杨某女的个人财产,根据其所立遗嘱,案涉房屋由赵小女一人继承。因此,赵某男的遗产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经法院释明,赵小男坚持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告知,就赵某男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赵小男可另行起诉主张继承。

购公房时虽算亡夫工龄房屋却非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刘某系再婚,育有一子一女王甲和王乙。王丙是王某与前妻的孩子。王某1996年去世,刘某于2009年去世,留有房屋一套。该房是王某于20世纪80年代承租的公房。1997年单位开始房改,刘某支付了购房款2万余元(王某去世后未分割其遗产,购房款中部分是刘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购房时折算了王某在世工龄。2001年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王甲因不满王乙独占该房,诉至法院,王丙知道后,要求法院追加自己为诉讼参与人,参与遗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定该房由王甲、王乙继承,并予以分割,却没有支持王丙的诉求。王丙到检察机关申诉称,其作为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财产。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其诉求?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用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并折算了王某生前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刘某的个人财产?

处理此类案件,2013年4月8日是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此类案件中的所购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因为工龄计算,而是看购房款的

因此,该房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丙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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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已故夫妻一方的遗产应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案例索引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案》【(2022)京03民再86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故在赵某3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二,虽然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但该情形并不影响杨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根据已查明事实,赵某3于1993年已死亡,案涉房屋系2017年由杨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签订协议购买,杨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且案涉房屋于2018年3月登记在杨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认定的前提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赵某3死亡时房改尚未开始,案涉房屋仍属单位公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杨某于赵某3死亡二十余年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为赵某3与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如若将此种情况下取得的房改房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与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原则相悖。因此,案涉争议的赵某3遗产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第三,根据杨某所立遗嘱,案涉房屋由赵某1继承,在杨某死亡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变更登记至赵某1名下。故,对于赵某3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其中赵某2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在折算后由赵某1向赵某2支付。鉴于赵某2的诉讼请求为继承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本院向赵某2进行了释明,但赵某2坚持主张案涉房屋的份额。因此,对于赵某2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需指出,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赵某3的遗产,赵某2可通过另行起诉主张继承。

裁判要旨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已故夫妻一方的遗产应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案例索引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案》【(2022)京03民再86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故在赵某3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二,虽然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但该情形并不影响杨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根据已查明事实,赵某3于1993年已死亡,案涉房屋系2017年由杨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签订协议购买,杨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且案涉房屋于2018年3月登记在杨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认定的前提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赵某3死亡时房改尚未开始,案涉房屋仍属单位公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杨某于赵某3死亡二十余年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为赵某3与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如若将此种情况下取得的房改房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与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原则相悖。因此,案涉争议的赵某3遗产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第三,根据杨某所立遗嘱,案涉房屋由赵某1继承,在杨某死亡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变更登记至赵某1名下。故,对于赵某3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其中赵某2有权继承的部分,可在折算后由赵某1向赵某2支付。鉴于赵某2的诉讼请求为继承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本院向赵某2进行了释明,但赵某2坚持主张案涉房屋的份额。因此,对于赵某2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需指出,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赵某3的遗产,赵某2可通过另行起诉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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