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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出气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几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定罪标准

2024-03-02 23:59:0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ZhibOmen.Com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吗怎么判(帮朋友打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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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吗怎么判(帮朋友打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言不合就动手 寻衅滋事被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免不了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但因一点小矛盾就大打出手,给别人造成严重伤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近日,通海县一男子只因走路时不小心与人相撞,再次狭路相逢时男子就将对方踹翻在地。

  据通海警方介绍,8月29日,通海县九龙街道九街社区的冯某某在路上与一名陌生男子相撞,当时两人都没说话,互瞪了对方一眼就走开了。后冯某某到九街农贸市场其女友摊位处玩,待冯某某坐了一会站起来时,看见之前与自己相撞的男子气冲冲朝自己走来。冯某某心想对方可能是来找麻烦的,不如自己先发制人,随即上前抬脚朝该男子踹去,后用拳头对该男子实施殴打,两人扭打了数分钟后被旁人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受害者陈某某说,当天他和妻子到九街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当时他打算在妻子摊位对面买点菜,就在他边走边想要买什么菜时,突然就被人踹翻在地,待回过神来对方又用拳头对他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事后陈某某才知道是因为之前两人走路相撞才“惹祸上身”。通过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近日,曾因故意伤害罪、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冯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有何区别呢?通海警方提示: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一个是普通违法行为,一个是刑事犯罪。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犯罪,即为寻衅滋事罪,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分

邢菲菲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丁某一、刘某、丁某二、丁某三4人酒后至某KTV唱歌,因付费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KTV经理牟某到场进行处理。后丁某一、刘某等人欲离开现场,在电梯内与牟某发生口角,牟某打电话让KTV另一名经理吴某到场。随后,牟某、吴某先推搡、殴打丁某一、刘某,继而引发双方推搡并互殴。丁某二、丁某三见状,即伙同丁某一、刘某共同殴打牟某、吴某。经鉴定,牟某构成轻微伤,吴某构成轻伤二级加轻微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告人、被害人系消费者与服务方,双方素不相识且无积怨,案发前双方的付费纠纷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概括的KTV工作人员,具体对象并不特定。另外,从侵犯法益来看,KTV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滋事和殴打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扰乱了KTV正常的运营和管理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利,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复杂客体的行为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本案系被害人先动手,随后被告人一方还击并互殴导致被害人受伤,系事出有因,并非无故寻衅,且被告人殴打的对象是率先动手的被害人牟某、吴某,具有针对性,并非随意殴打。另外,双方互殴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但事发时间是在凌晨3点左右,并非人流密集时段,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无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在内容与对象上不同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一种故意为之的“随意”。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要么是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就打人;要么是小题大做,基于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借题发挥。这里的“随意”,既有殴打动机的随意性,也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

  “殴打动机的随意性”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衡量: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无利益冲突或特殊关系;行为人殴打被害人有无明确的特定的非法目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有无筹划、准备;被害人受伤轻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殴打对象的随意性”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不具有殴打某个具体特定人的犯意,其对于被害人的选择是不特定的。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殴打明确的犯罪对象,意图伤害该特定人身体健康,那么这种行为显然不具有“随意”的性质,而是故意伤害罪中“刻意为之”的“故意”。

  第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与人身安全健康,不同于故意伤害罪侵犯的仅系人身安全健康。

  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说明其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往往是被害人在社会一般交往过程中或正常社会秩序中被行为人“随意”地进行了伤害,这种伤害破坏了被害人对于正常社会状态下的人身安全性的预期。这里的人身安全性,是与社会公共秩序有紧密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被害人伤害结果的出现,只是行为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自然衍生。

  因此,联系本罪所处的章节位置以及考虑立法本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要客体或者说主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从客体是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他人人身权利。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意图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其伤害特定人人身权利的指向性和目的性都非常明确,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有些行为人反而会选择一些隐蔽的非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并且殴打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力度往往也与“随意”殴打的寻衅滋事有所不同。此外,两个罪名的刑罚配置也能体现两者侵犯客体的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破坏的轻重来决定量刑轻重,而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轻重来决定量刑。

  综上,本案虽然发生在娱乐场所,属于社会公共秩序范畴,但从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方面判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三:其一,被告人并未无故滋事,反倒是被害人先推搡并击打被告人,引发被告人还击及双方互殴,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事出有因。其二,被告人殴打先动手的两名被害人,对象明确,并非随意选择不特定的人。其三,案发时间凌晨3时并非人流密集时段,未造成群众围观,对处于公共生活中的普通人群造成的恐慌有限,与社会公共秩序缺乏紧密关联性。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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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科普】寻衅滋事罪认定之研究

临近夏季,天气渐热,街边的烧烤摊也逐渐热闹起来。与此同时,烧烤店打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非常恶劣。

行为人往往因为一些琐事或者为了寻求刺激、藐视法律而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斗殴事件。

这类案件中,挑事人会往往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行为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有的强拿强要、挑衅生事行为都是寻衅滋事吗?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存在疑难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行为随意性较强,学界对该罪的定性存在较多争议。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有滥用寻衅滋事罪,将其作为兜底罪名来使用。

寻衅滋事罪难以认定的原因及就在于该罪的客观方面与多个罪名相似或相近,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想象竞合的情况。

同时,由于历史上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将“无理取闹”认定为该罪的要件。

那么,究竟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什么行为不构成该罪,需要我们准确认定。

二、案例(一)案例概述

一日,王某、赵某等人到烧烤店吃饭,在等待就餐过程中因为店里人多,店员上菜过慢,而心中不满,嚷嚷着不在这家吃饭了,要求退钱。此时店员正准备上菜,便向王某道歉,表示菜已经上齐了,不能退钱。

王某硬是要退钱,随即与店员发生口角,经过店长调解并表示可以给王某一些折扣作为补偿,王某这才作罢。

没想到王某吃完饭准备付账时却表示因为店家上菜太慢,耽误他时间了,以此为由想要免单。店长不同意,王某等人便将店里的桌子、椅子掀翻,并将店员刘某和李某打伤。

据医院鉴定,刘某和李某二人均为轻微伤。经统计,王某等人打砸损坏的物品共计两万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李某、刘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争议和讨论热点

对于本案,学界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王某等人实施打砸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如果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数额巨大,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王某等人虽然实施了打砸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该罪与其他相似罪名又该如何区分呢?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首先就是要精准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罪名的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这就与故意伤害罪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侵害人身的犯罪,在主观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为了区分两者,大多观点认为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主观方面,两者的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其通常是出于蔑视法律的目的,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伤害他人,主观上虽然也是故意,但是并不要求直接故意,也可以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两者针对的对象和行为发生的地点不同。

寻衅滋事罪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被害对象则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员。前罪的行为人处于寻求刺激、破坏社会秩序的心理,往往发生在公共场合;而后者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共场合,也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对行为发生地没有特别要求。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强拿硬要、随意占用他人财物,这一点与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着不少的相似处,二者都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威胁取得、占有财物。

与此同时,两罪在主观上都呈现为故意,在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往往容易发生也容易误判的情况。

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虽然在行为实施时容易侵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而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属于复杂客体。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都是处于故意,但是寻衅滋事罪的心理往往更加复杂,行为人可能处于空虚无聊、寻求刺激或者逞强好胜、藐视法律等心理;相反的是,抢劫罪一般出于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一定相似之处。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应该从主客观方面来区分两者。

1.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都有打砸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二者对财物毁损灭失的结果所持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前罪的行为人在进行打砸的过程中,不是为毁坏而毁坏,并不积极追求损毁财物结果的发生。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为报复别人、打击竞争对手,对毁坏财物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2.两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在客观方面,打砸财物类的寻衅滋事罪具有随意性,现实中多为突发行为,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财物的毁灭行为则是明确的。

三、结语

近年来一些烧烤店打人事件在引发网络热议的同时,也让人们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产生了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衅滋事罪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加强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完善对该罪的相关解释,以便更好的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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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往往因为一些琐事或者为了寻求刺激、藐视法律而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斗殴事件。

这类案件中,挑事人会往往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行为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有的强拿强要、挑衅生事行为都是寻衅滋事吗?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存在疑难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行为随意性较强,学界对该罪的定性存在较多争议。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有滥用寻衅滋事罪,将其作为兜底罪名来使用。

寻衅滋事罪难以认定的原因及就在于该罪的客观方面与多个罪名相似或相近,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想象竞合的情况。

同时,由于历史上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将“无理取闹”认定为该罪的要件。

那么,究竟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什么行为不构成该罪,需要我们准确认定。

二、案例(一)案例概述

一日,王某、赵某等人到烧烤店吃饭,在等待就餐过程中因为店里人多,店员上菜过慢,而心中不满,嚷嚷着不在这家吃饭了,要求退钱。此时店员正准备上菜,便向王某道歉,表示菜已经上齐了,不能退钱。

王某硬是要退钱,随即与店员发生口角,经过店长调解并表示可以给王某一些折扣作为补偿,王某这才作罢。

没想到王某吃完饭准备付账时却表示因为店家上菜太慢,耽误他时间了,以此为由想要免单。店长不同意,王某等人便将店里的桌子、椅子掀翻,并将店员刘某和李某打伤。

据医院鉴定,刘某和李某二人均为轻微伤。经统计,王某等人打砸损坏的物品共计两万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李某、刘某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争议和讨论热点

对于本案,学界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王某等人实施打砸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如果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数额巨大,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王某等人虽然实施了打砸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该罪与其他相似罪名又该如何区分呢?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

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首先就是要精准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罪名的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这就与故意伤害罪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侵害人身的犯罪,在主观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为了区分两者,大多观点认为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主观方面,两者的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其通常是出于蔑视法律的目的,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伤害他人,主观上虽然也是故意,但是并不要求直接故意,也可以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两者针对的对象和行为发生的地点不同。

寻衅滋事罪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被害对象则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员。前罪的行为人处于寻求刺激、破坏社会秩序的心理,往往发生在公共场合;而后者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共场合,也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对行为发生地没有特别要求。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强拿硬要、随意占用他人财物,这一点与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着不少的相似处,二者都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威胁取得、占有财物。

与此同时,两罪在主观上都呈现为故意,在具体案件中难以把握,往往容易发生也容易误判的情况。

对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虽然在行为实施时容易侵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而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属于复杂客体。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都是处于故意,但是寻衅滋事罪的心理往往更加复杂,行为人可能处于空虚无聊、寻求刺激或者逞强好胜、藐视法律等心理;相反的是,抢劫罪一般出于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一定相似之处。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应该从主客观方面来区分两者。

1.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都有打砸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二者对财物毁损灭失的结果所持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前罪的行为人在进行打砸的过程中,不是为毁坏而毁坏,并不积极追求损毁财物结果的发生。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为报复别人、打击竞争对手,对毁坏财物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2.两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在客观方面,打砸财物类的寻衅滋事罪具有随意性,现实中多为突发行为,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财物的毁灭行为则是明确的。

三、结语

近年来一些烧烤店打人事件在引发网络热议的同时,也让人们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产生了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衅滋事罪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加强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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