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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产房分户流程,离婚婚后继承的公产房怎么分配

2024-01-03 01:39:5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离婚后公产房怎么分配(离婚了以前有房产的房子怎么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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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产房怎么分配(离婚了以前有房产的房子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分割?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按照最高院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且按照(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顺位和原则,由其中一方进行承租。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生效后,该解答已失效。

目前,民法典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后,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本则案例,确定了如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等约定,离婚后承租一方将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该约定合法有效,承租一方应配合变更承租人。特此推荐。

裁判观点:

1、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由双方单位共同出资分配的公有住房,双方共同居住,按规定,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2、依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原、被告2009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租赁户名的变更,并未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闵某诉称,1999年1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孙某搬离上海市辽宁路×××号房屋,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和第三人孙某一居住。2009年被告再婚生育一子,与原告协商将其子户籍报入系争房屋,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原告同意被告儿子户籍报入。后被告反悔,不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侵犯原告权益,故起诉要求上海市辽宁路×××号房屋变更承租人为原告。

二、法律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上海市辽宁路×××号二层前楼、二层后楼房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租赁户名变

更为原告闵某。

案件

公房拆迁后应该怎么分割?

直管公房在拆迁时一般涉及两方面利益,一是会考虑安置人给与补偿费,二是针对回迁房可以根据工龄折算房屋购买价格,使得原居住人能够以很低的价格购买房屋。如果一套公房在拆迁时既涉及安置人,又涉及工龄计算房价,应该如何分割呢?近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一项案例可以显现出法院在此类问题上的处理态度。

案情简介:秦父和白某婚后生有一子秦某。2000年,儿子秦某承租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直管公房;2001年根据政策该公房被决定拆迁;2003年母亲白某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协议,母亲白某、秦父共同出资,并计算了两者的工龄,儿子秦某、母亲白某作为共同被安置人,拆迁安置了这套房屋;2004年,该房屋登记在了母亲白某一人名下。

秦父于2019年去世,去世前无遗嘱。随后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儿子秦某与母亲白某产生争议,儿子秦某将母亲白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主张:原告秦某主张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因为该房屋包含了秦某的公租房承租人身份、白某与秦某2的工龄、白某与秦某2的出资三重因素,所以应由秦某、白某与秦父各占三分之一,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秦某继承秦父三分之一份额的一半即六分之一,合计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白某主张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因为该房屋系白某和秦某2出资购买,并于2004年取得产权登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秦父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自己合计取得四分之三份额。

法院认为:白某名下的诉争房屋在秦父、白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50%的份额系秦父之遗产。故诉争房屋应由白某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秦某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由白某享有产权并支付房屋四分之一折价款约147万元给秦某。但该房屋在购买时计算了安置人口数量,本院考虑到秦某作为被安置人口具有一定安置利益,故酌情判令白某向秦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的房屋由白某继承并所有;白某支付秦某房屋折价款及补偿款共计157万元;

秦嘉泽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安置人一般只享有安置利益,对房屋的取得有直接贡献(即出资)的人在房屋分割时享有优势地位。本案中,公房承租房的承租资格由儿子秦某享有,并且他也是公房拆迁安置人,但是针对回迁新房的出资都来自于秦父和母亲白某,并且计算了两位老人的工龄(工龄也算出资的一种方式),房屋还只登记在母亲白某一人名下,所以从法院角度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儿子秦某的财产,法院只是对于儿子秦某安置人的身份给予了一定补偿。所以对于房屋,能出资一定要出资,同时房本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也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婚姻家事案件有特殊的隐私性,所以欢迎大家通过私信、留言的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情感法律咨询热线。

公房承租权是如何分割的?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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