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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怎么界定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如何确定的

2024-01-03 01:39:3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怎么分清婚前和婚后财产(如何确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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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清婚前和婚后财产(如何确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如何认定的?离婚后一律这么分割

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房价早已身居高位多年。很多家庭为了一套房,不惜掏空毕生积蓄,甚至要掏空数个钱包。不知不觉间,房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所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非常讲究,尤其是那些正准备结婚的年轻人。

很多年轻人在谈婚论嫁时,女方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一方面,是想为了给自己一些安全感;另一方面是为了考验男方的真心。

而对于房产证是否应该加名字的问题,有专家说出自己的看法,专家建议——买房时,房产证还是尽量不要写两个人的名字。

因为,如果房子是婚后一起购买的,即使不加名字,依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加不加名字,没有任何区别。

当然,如果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加不加名字的区别可就大了。因为婚后在房产上加名字,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这个时候,房子就会成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要知道,很多年轻人虽然在婚前就早早买房,但却是自己的父母掏空积蓄,帮助自己的孩子来完成的。如果将来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到那个时候,房产就会被直接分走一半,这对于有房的一方,显然是不太公平的。

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闹上法庭的新闻已经很常见了。所以说,对于婚前财产加名字的问题,还是应该慎重考虑。

那么,哪种情况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哪种情况房子又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呢?

先看一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前全款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加名字,就如前文所说,房子则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婚前一方首付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在分割房产时,房子一般归出资方所有,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需要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全额购房,登记在一方或是双方名下,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全额或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的房产,婚后想要加名字,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房子存在贷款

如果婚前购置的房子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可能是无法办理加名字的。如前文所说,加名字属于赠与行为,而只有加完名字之后才视为赠与完成。

也就是说,在没加名字前,不管是协议还是口头承诺,都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做一份婚内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的协议,然后要带着协议去公证处做公证。

第二,房子不存在贷款

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加名手续的,不过也要注意两种形式——①约定份额。一处房产的份额是100%,加名字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份额约定。②不约定份额。这种情况是默认双方各一半。

当加名已经完成,以后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就会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分割。

话题:

你们觉得,在买房时或者买房后,有必要加名字吗?评论区说一说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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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同一银行账户内的婚前与婚后存款?

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一类财产比较特殊。它不像一座房子、一台冰箱等特定财产,从购买后便“摆”在那里,并且有据可查,从而轻易证明获得它们的时间及所有权的归属。本离婚律师今天要提到的这种财产可以在具体与抽象存在之间随意转化,价值也可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同时,它还可以非常容易地与他人的同种类财产相混同。由于这些特性,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琐碎且难以处理。这种财产就是金钱。

说它具体存在是指明确的钞票形式;说它抽象存在是指将钞票存入银行账户内而变为一串数字。说它价值随意增加或者减少也很好理解,消费或者存款都会导致它的价值发生变化。说它容易与他人的财产相混同是因为当它以数字形式存在与银行账户中时,又有新的他人的金钱被存入后,二者便成为了一个新的数字。尤其是几经存入取出后,便很难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金额区分出来。既然难以区分出来,在离婚分割这种财产时就变得难以处理。针对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打算分几种情况来谈一谈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可以在离婚时保全全部个人存款的例子:

1、男方婚前在银行存有50万元。截至离婚时,男方从未动用过这笔钱,除了固定获取的存款利息外,不存在账户内存款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最好解决的。根据法律保护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男方在离婚时可以获得全部50万元存款及所增加的利息。

2、男方婚前在银行存有50万元。婚后又将收入累计30万元存入。加上所得利息,该账户内在离婚时共有80万元及利息若干。这种情况也好解决——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归男方个人,余下的全部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在离婚时可以拿回部分个人存款的例子:

男方婚前在银行存有50万元。婚后,男方拿出30万元用于生活支出。此后又将婚后取得的收入20万元存入。这种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了。假设男方无法证明曾经与女方达成约定30万元为临时借用于家庭生活,日后需要归还的话,则法官很可能会认定该30万元为男方自愿赠予并用于家庭生活。而存入的20万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男方在离婚时能够拿回的财产为原有50万元的剩余部分——20万元加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0万元的一部分(通常为一半10万元)。因此,男方在离婚时最终就该账户存款分得30万元。

三、在离婚时完全拿不回个人存款的例子:

需要先明确一点,即不是说在离婚时男方从该账户内无法分得存款,而是说他无法拿回哪怕是一分钱的个人存款。

男方婚前在银行存有50万元。婚后,男方频繁支出或存入资金,而且支出的资金用于日常生活且超过了50万元。这种情况属于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存款的完全混同。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证据,通常为夫妻双方就该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否则法官将认为该账户内不再有男方的婚前个人存款,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律师咨询-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虽然上述三类情况讲得比较粗糙,还有非常多的其它可能性会因为具体案情而发生,但是这三类情况至少也能算作法官处理存款问题的基本思路,大家应该可以学到一些知识。本婚姻律师希望大家能借此知识维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文弄懂婚前、婚后买房以及父母出钱买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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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这二者的联系可以说“比较紧密”了。小两口要结婚,要买房,那么:有一方出首付然后共同还贷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对方名字的,有一方付全款房本写本方名字的,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有双方父母出资的……

这些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一拍两散,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咱们争取用这一篇文章把常见类型讲讲清楚。

以结婚为时间分界线,先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婚前与婚后。

注意:此处的“结婚”,是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为准,有些地方风俗习惯中的举办仪式、办婚宴请客,在当地可能会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但如果没有“领证”的话,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是不会认为双方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所以,在此处划个重点:结婚以“领证”为准。

一、结婚前买房

(一)一方出资

情形一: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也登记在出资一方的名下,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系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完按揭款,但结婚登记后拿到房本,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

情形三: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并已经向银行申请按揭,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结婚登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此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按揭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按揭则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四: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双方随后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对该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双方出资: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领证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的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在非同居生活期间的购房,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方的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享有相应的共有份额等问题,需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二、结婚后买房

(一)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如系全款,那么应认定为出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未偿还的按揭这一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情形一: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离婚,要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将会核实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否则,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小两口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或支付部分房款。

我们仍然以结婚登记为时间区分点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父母出资购房

(一)结婚前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如果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偿还剩余按揭。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一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部分款项(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共同共有。

情形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出资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按揭,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有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情形四: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实践当中的情形纷繁复杂,每一种情形下都还有可能有许多细微的差别,所以,本文列举的情形属于常见类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基础的判断,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例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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