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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解决途径

2024-01-09 20:14:2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试论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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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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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南宁在线律师免费咨询

二、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需要长期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获得的。

首先,要树立法律意识,看问题、想事情必须以法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对法律基础知识应当认真学习、探索,掌握法律知识真谛;

第三,要积极实践法律,按照法律办理,解决问题。长此以往,法律意识就慢慢树立起来了。

三、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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