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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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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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谁能全面回答 新劳动法中员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区别
严格讲,两者具有较大差别。第一,前者的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这些情形下,虽然劳动者并无过错,但不解除劳动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后者的适用条件,则是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一般补偿金,后者具有惩罚的性质,要加倍。第三,二者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不同。
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条文中运用的是“应得工资”的概念,应得工资不同于实得工资,也不同于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资,也不同于工资组成项目中的基本工资,也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不能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必须加上应当支付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也不得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其他低于应得工资的任何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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