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别的公司代缴社保合法吗,让公司代缴社保合法吗

 2023-10-30  阅读 379  评论 0

摘要: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杨某自愿申请从A公司辞职,独自干起了五金生意,成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业主。在离开A公司时,杨某请求公司仍以企业员工的名义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杨某自愿申请从A公司辞职,独自干起了五金生意,成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业主。在离开A公司时,杨某请求公司仍以企业员工的名义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在每年初预交给公司,年终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结算,多退少补。一年后的2016年8月,经营不善的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申请仲裁前一年的生活费,返还其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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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周维能律师解析

A公司遭遇的情形在实践中为数不少。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为了减员增效,贯彻国家鼓励企业员工创新创业的精神,制定政策鼓励员工离岗创业,即便是在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也同意或主动提出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还有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员工,为了确保自己的社会福利,常常通过关系委托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也缺乏法律意识,容许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挂靠,按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书,代挂靠的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予以禁止。但是,代缴社会保险的企业由于在法律要件上承认了与被代缴保险人的劳动关系,将会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1.

遭遇前述案例中杨某提出生活费的主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见,一旦被代缴保险人根据前述规定向企业提出发放生活费的主张,企业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周维能律师,律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区十大优秀青年律师。自一次性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以来,执业至今,周律师已先后为企业及个人妥善处理各类商事、民事及刑事纠纷5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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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能律师补充:

2.

遭遇前述案例中杨某提出返还其垫支保险费的主张。《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代单位垫支的社会保险费。

3.

遭遇被代缴人工伤待遇的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一旦被代缴保险人遭遇伤害,代缴保险费的企业可能遭遇被代缴保险人工伤待遇的请求。

周维能律师继续补充:

4.

遭遇被代缴人其他基于劳动关系所生权利的主张。比如,被代缴人可能基于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向代缴保险企业要求赔偿未缴住房公积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或根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对代缴保险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等。

周维能律师支招

企业能否证明其与非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缴保险的关系,是有效预防该等法律风险的关键,为此,企业应在为非员工代缴社保时,保存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应当由被代缴本人书面申请,再与企业签订代缴社保协议,明确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被代缴保险本人承诺不向代缴企业主张基于劳动关系所生的劳动者权利,同时,注意收集双方履行代缴协议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收支凭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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