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赔偿医疗补助金怎么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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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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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参照劳动合同法,对于合同到期而被公司终止且生病顺延至病假结束,有没有医疗补助费的说法?
一是医疗待遇。《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通知》第三条又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算,可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时间。据此,可以计算医疗期。又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据此,合同期满而未出医疗期的,应延长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二是病假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应依法享受足额的病假工资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是医疗补助待遇。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得到适当的医疗补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另外,楼主中间离开公司后又再次进入,工作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欢迎追问求采纳!!!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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