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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赠与房产离婚后怎么分配,婚内赠与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2024-01-03 01:55:5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婚内房产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赠与的房子离婚后会怎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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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赠与的房子离婚后会怎么判)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一、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1、赠与的房产离婚的分配需要确定其赠与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而定,如果是婚前赠与的房产或者婚后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于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归其个人;如果是婚后并未明确只增与依法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哪些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综上所述,分割赠与房产的前提条件是确认赠与的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事实上,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这套房产是赠送给男方或女方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对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的。

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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