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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回迁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了妻子把小产权房卖了怎么办

2024-01-03 01:40:0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夫妻离婚小产权房产怎样分配的(婚后小产权房离婚了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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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小产权房产怎样分配的(婚后小产权房离婚了咋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小产权的房子?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小产权的房子?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肖志强律师解答:

小产权房的权利人对房屋仅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对共同占有使用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直接请求分割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小产权房的权利人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依然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该使用权也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有价可循。因此,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对小产权房的占有使用权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请求保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款。

对于已经程序合法化的小产权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对该类小产权房按照正常的房屋市值估价、分割。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肖志强律师解析: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小产权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书的,因此需要通过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小产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原则上是不建议购买小产权房的。如果确实需要购买,那么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也务必要把一些具体的事情约定清楚,比如可以约定由卖方来承担所有的法律风险等,并保留好原始凭证,以降低后续产生纠纷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肖志强律师简介

2003年执业,著有《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们之前跟大家分享过不少婚前、婚后买房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要怎么分割的法律知识,最近有一些朋友前来询问星琛律师关于小产权房、房改房这类特殊情形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各位不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房产证的房屋。部分房屋即便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相关房产证件,但未经过行政批准,也属于小产权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行分割。

不过,法院有权依据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在综合考量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的基础上,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

婚后以夫妻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即便房屋登记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呢?

对于夫妻支付部分购房款,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应视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该规定正是基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包含着父母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除非父母同意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不支持对父母的房改房进行分家析产,对子女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小产权房法院如何分割?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丽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依法判决,但因夫妻共同房产系小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而未予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俊辩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安置房一套系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一套系经济适用房,且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并未取得所有权证。原告曾到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要求居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丽与被告李俊于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李佳晨由李俊抚养,婚生女李佳怡由王丽抚养,抚养费均自理。离婚案件审理中,王丽与李俊均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5年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小产权安置房一套,于2013年10月按揭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经济适用房一套。

对于该小产权房屋,因王丽与李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故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对该小产权房未予处理。而对于该经济适用房,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因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及交易限制,对该经济适用房亦未予处理,并释明双方可待对该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时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分割。

现原告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被告李俊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且原告曾为居住该套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现要求居住权不妥,不同意原告请求。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该案调解未果,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8)陕043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案原告王丽虽未要求分割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成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而只要求居住权,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李俊及孩子居住使用,并由李俊偿还按揭贷款,原告又曾为居住该房屋与被告李俊发生冲突,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居住该房屋易引发双方矛盾且不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故对原告王丽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丽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依法判决,但因夫妻共同房产系小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而未予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俊辩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安置房一套系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一套系经济适用房,且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并未取得所有权证。原告曾到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要求居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丽与被告李俊于2018年6月27日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李佳晨由李俊抚养,婚生女李佳怡由王丽抚养,抚养费均自理。离婚案件审理中,王丽与李俊均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5年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丰庆四季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小产权安置房一套,于2013年10月按揭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经济适用房一套。

对于该小产权房屋,因王丽与李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故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对该小产权房未予处理。而对于该经济适用房,因双方对该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因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及交易限制,对该经济适用房亦未予处理,并释明双方可待对该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时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分割。

现原告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被告李俊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且原告曾为居住该套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现要求居住权不妥,不同意原告请求。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该案调解未果,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8)陕043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簿,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案原告王丽虽未要求分割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成名苑小区7号楼1单元12702室房屋而只要求居住权,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李俊及孩子居住使用,并由李俊偿还按揭贷款,原告又曾为居住该房屋与被告李俊发生冲突,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居住该房屋易引发双方矛盾且不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故对原告王丽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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