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怎么划分需要什么手续,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才合法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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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呢(夫妻名下房产未办证离婚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当事人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争执。对于应该如何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自己的目标,本律师认为除了收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外,我们还应该关注法院对于解决该问题所通常遵循的原则。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这些原则主要有如下三个。
一、从财产价值来看,通常要平均分割相关财产。虽然这是一项原则,但是在本律师看来并非在案件最终的结果来看却经常出现某一方多分一些。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乃是因为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还要考虑其它原则。
二、如果一方有过错,则要照顾无过错方。
三、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子女的重要程度是排在女方之前的。比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男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首先要考虑孩子的利益而让男方获得某些便于其抚养孩子所需要的财产。
以上三个原则是最为基本的,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原则也会经常被运用到审判实践中。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来分析。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的时候就是需要对于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从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自愿原则的,还有就是其他的法定原则。下面为大家带来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第一原则,当然是自愿。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灵活的方式来分割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涉及到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平均分配是一个大原则。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则下,会有一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
此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大家都能够好好协商,好聚好散。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一文读懂:诉讼离婚时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和注意事项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
“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
“我们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法院会判给谁呢?”
“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钱,那么房子的价格怎么确定呢?”
下面,郭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讲一讲,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钱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尚未归还的贷款剩余20万,则这套房子的净值就是80万元。如果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当补偿给男方房屋净值的一半,即40万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样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竞价的,则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
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院确认下来竞价金额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变卖后分房款
有当事人问:“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要知道,房产的买卖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最长也就6个月,法官是不会无休止地等你们卖完房子再出判决的。
如果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倒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价仅为市场参考价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价是前一次起拍价的20%。所以拍卖的方式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损失,我们不建议采用。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价格有争议,评估来帮忙
离婚时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当然要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如果一方说房子现在市场价是200万,另一方坚持认为只有150万怎么办呢?这时候,法官通常会帮双方调解出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出来,因为这样就可以免去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和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谈拢,就只能申请评估鉴定了。我们要注意的是:评估的价格跟实际市场价会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评估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评估费也要由双方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和漫长的等待。
五、房产不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这个选择其实并未真正的分割房产,难免为离婚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万不得已情况下,尽量不要这种方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还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如果你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来找郭律师聊聊哦!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
“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
“我们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法院会判给谁呢?”
“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钱,那么房子的价格怎么确定呢?”
下面,郭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讲一讲,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钱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尚未归还的贷款剩余20万,则这套房子的净值就是80万元。如果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当补偿给男方房屋净值的一半,即40万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样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竞价的,则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
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院确认下来竞价金额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变卖后分房款
有当事人问:“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要知道,房产的买卖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最长也就6个月,法官是不会无休止地等你们卖完房子再出判决的。
如果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倒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价仅为市场参考价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价是前一次起拍价的20%。所以拍卖的方式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损失,我们不建议采用。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价格有争议,评估来帮忙
离婚时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当然要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如果一方说房子现在市场价是200万,另一方坚持认为只有150万怎么办呢?这时候,法官通常会帮双方调解出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出来,因为这样就可以免去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和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谈拢,就只能申请评估鉴定了。我们要注意的是:评估的价格跟实际市场价会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评估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评估费也要由双方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和漫长的等待。
五、房产不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这个选择其实并未真正的分割房产,难免为离婚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万不得已情况下,尽量不要这种方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还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如果你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来找郭律师聊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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