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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又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2024-01-03 01:19:2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分割财产协议有哪些条款(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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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协议有哪些条款(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写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2、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3、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5、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6、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所有的书面协议,除了中间的主要内容之外开头和落款也是比较重要的。而且,财产分割协议正式生效的时间应该是自双方办理了离婚证之后。特别是要注意,在财产分割协议当中切勿忽略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约定,至于协议公不公正证,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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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离婚后夫妻财产怎么分

规定是,属于婚后取得财产就是婚后共有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该财产登记在夫妻俩谁名下,都是一人一半权益。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有所规定,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都是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但是分割的部分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分配要写明

协议离婚,事项约定需要想清写明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拆迁款一人一半,这是我应得的。”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内,苏先生与侯女士因为离婚协议履行问题对簿公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和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流方式。“像苏先生和侯女士一样虽已离婚,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分配等并未实质处理,后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说,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受理涉离婚协议案件719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邢颖说,涉离婚协议案件有四大特点:一是争议聚焦于效力审查,即签订协议时是否遭受对方欺诈、胁迫,或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二是签订妥协式条款后反悔现象突出,有的当事人为促成婚姻关系解除,签订放弃抚养权、净身出户等条款后在短暂履行甚至尚未开始履行阶段即遭反悔;三是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部分当事人将家庭共有财产或涉及债权人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四是证据搜集难度较大,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复杂、隐藏手段多样,经济弱势一方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事后就相关情形搜集有利证据难度大。

昌平法院披露,协议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确现象较为常见。婚姻双方有的因为主观疏忽,如遗漏共同财产未行分配,有的则是一方存在主观恶意,婚内实施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从而引发纠纷。此外,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现象升温、拒不履行违约成本低、离婚短视处理心态等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协议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提示,家庭财产种类繁多,除不动产、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避免漏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若暂时无法分割则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解决,避免因表述不清引起争议。若一方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离婚后当事人仍可要求再次分割以维护自身权益。

子女抚养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建议,夫妻双方应审慎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要把握“尽力”“量力”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此外,探望权作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特点,夫妻应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

随着家庭投资渠道不断增多,债权债务纠纷频发。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等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等方式,以期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对此,法官提醒,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切勿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是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否则,“假戏”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

此外,昌平法院还呼吁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离婚协议模板,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确认与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费用承担、探望方式和频次等,逐项细化、完善清单要素,制作法律提示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以确保当事人达成有效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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