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离婚前过户还是离婚后过户,离婚前过户和离婚后过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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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过户时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理手续(离婚房子过户时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不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成立吗
湖南益阳的蒋先生与朋友白先生因居间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蒋先生将白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白先生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蒋先生25万元。判决生效后,白先生没有履行。于是蒋先生申请执行查封了白先生名下的房屋。
执行过程中,白先生的女儿小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小白主张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白先生所有,待小白成年后,转为小白所有。本次执行开始时,小白已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小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小白的异议能中止蒋先生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吗?这得看小白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的最终意见是:不能。理由是: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涉房屋登记在白先生名下,小白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基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白先生和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条款约定,系白先生和前妻讲房产赠与小白的意思表示。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变更登记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不办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小白的案件中,她父母只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小白设定了利益,但是这一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小白父母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
对于案涉房产赠与而言,小白父母没有将房产过户到小白名下,赠与关系没有成立,小白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即使小白表示接受赠与,并且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但离婚协议是小白父母之间对于离婚夏蝉如何处理的安排,并非小白父母与小白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不能认定赠与有效。
因此,法院认为小白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借此案件,笔者想分享的现实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赠与关系成立吗?
从前文的案件结果里,可以看到这种情形下,赠与关系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违背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登记对抗主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才具有物权发生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满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要求。
不动产物权未经变更登记,法律不承认该物权发生变动,自然也不会对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小白就是因为白先生虽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没有完成房屋权属的转让,所以小白没有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不会保护小白关于房屋的权益。
另外,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唯一能达成意见的就是,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如果仅是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即使已经将房产证交给子女、子女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了,赠与关系也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仍然不具有所有权。
因为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对于不动产赠与而言,法律的“另有规定”是必须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进行处理安排的协议,并非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不能完全发挥书面赠与合同的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若是即将离婚的夫妻想将名下房产约定成归属子女的,只有约定还不够,得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能确保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
夫妻离婚后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问题背景
夫妻离婚时大部分都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情况,那么离婚房产分割后具体怎么过户到另一方呢?其实,离婚后房产过户流程本身是简单的,就夫妻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带齐相关证件,双方共同到房产局进行办理即可。
但是实践中,有时部分当事人因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愿频繁联系,不愿再次见面,已经不在房屋所在地城市生活,甚至失联找不到等,不愿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或无法协助办理过户。对于上述情形,大家可以参照如下办法处理。
二、处理办法
1.协议离婚
(1)为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无法随时配合或不愿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此种情形房管局可能会认可凭离婚协议书过户(具体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2)如遇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即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配合过户义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即会根据相关流程办理过户手续。
2.诉讼离婚
如果是诉讼离婚,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即使对方不办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房产交易部门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三、误区及注意
1.对于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清楚房屋利归属,即可凭离婚协议书到房管部门单独办理过户手续的认识是错误的,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属民间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中,必须注明由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限期配合办理过户,对方届时不配合,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对方确定房屋归属,然后凭借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单独办理。
3.不管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仅有离婚协议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归属是不够的,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属于
杭州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证过户怎么办?
离婚案件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是一方要房子,给另一方房子折价款。折价款给另一方后,会存在一种风险,就是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用着急,这个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是可以解决的。
不同的离婚方式,杭州离婚律师给您不同的解决方式。
(一)对于协议离婚,不配合房产过户的
当事人不能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过户时,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没有办法确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如果是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过户的话,需要分两步走:
1、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
2、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便对方不配合,也可以直接办理过户。
(二)对于诉讼离婚,不配合房产过户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果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您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所以,对于很多当事人担心房子约定或判决给自己,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的问题,李晓娟律师认为,如果要房子的离婚方案对您比较有利的,您就要房子,过户的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的。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等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离婚案件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是一方要房子,给另一方房子折价款。折价款给另一方后,会存在一种风险,就是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用着急,这个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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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协议离婚,不配合房产过户的
当事人不能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过户时,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没有办法确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如果是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过户的话,需要分两步走:
1、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
2、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便对方不配合,也可以直接办理过户。
(二)对于诉讼离婚,不配合房产过户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果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您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所以,对于很多当事人担心房子约定或判决给自己,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款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的问题,李晓娟律师认为,如果要房子的离婚方案对您比较有利的,您就要房子,过户的问题还是比较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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