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案财产分割后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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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可是财产分割不明确(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7种情形详解+法院裁判规则(收藏备用)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违章建筑,法院不处理。谁给你的勇气,让法院分割违章建筑?梁静茹吗?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最高院:?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如何处理
正文
主编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条文】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基本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对于第3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在拍卖基础上,增加变卖作为处置争议房屋的方式。
一、本条规定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前提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则条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的,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主张的,评估后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房屋的价值或归属,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竞价、评估或拍卖、变卖的方式确定如何归属或分割,都必须以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由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或相应的补偿为前提。如夫妻双方不享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尚处于不明或不能确定的状态,就不享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既无权通过协商一致决定房屋的归属或价值分割方式,也无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予以认定。此时,人民法院也缺乏予以确定归属或分割价值的合法依据。本条规定必须以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不得适用。
二、按照当事人主张不同分别处理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只有取得所有权或相应价值两个选项。离婚诉讼的审判实践中,鉴于各种实际情况,不乏夫妻双方无法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在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为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势必采取合理手段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本条根据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以尽量采取公平合理的手段确定房屋价值为基础,区分三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增加了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形成了多年来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共同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格局。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绝大部分家庭采取的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这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家庭财产制度不无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不动产尤其是房产,在可以作为家庭投资选择的同时,也是家庭生活的基本方面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高企,房产大幅增值,房产在大部分普通家庭资产中均占有极高的比例,房产分割背后的利益牵涉愈大。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分割的争议数量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争议分歧也越来越强烈。有鉴于此,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均主张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并不罕见。而房屋作为不动产,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屋在物理上的不可分割的特性,决定了同一房屋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也只能归属于一方当事人。对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某些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将房屋判决给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但在不存在适用上述照顾原则情形——如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无需照顾,或者已经在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分割中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时,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均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以房屋竞价为基础,按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分割达成的协议,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如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房屋竞价为参照,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由于竞价是一种最终以谁的出价高由谁获得标的的归属决定方式,无法体现《民法典》所提倡的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无法给予需要特别保护的一方以相应的照顾,虽然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但考虑到上述情况,其适用也需人民法院严格把握。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的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否则,不利于贯彻《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
是否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并非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的。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或价值不能协商一致时,竞价方式的采用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1)双方均有意取得房屋所有权;(2)双方均同意竞价。这可以视为当事夫妻双方对为其所有的财产的处分方式的自愿选择,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也不侵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诉讼中,除了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情况外,也不乏只有夫妻其中一方主张所有权,而另一方只要求获得其应当分得部分相应价款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确定房屋价款,以此为基础,再行确定未主张房屋所有权一方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
本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离婚诉讼夫妻双方虽同意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无法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希望按照房屋价格的最低数额甚至购房时支付的价款为标准给对方补偿,而要求补偿的一方则请求对方按照房屋的最高价款即同类房屋在房屋市场的出售价格为标准给予补偿,双方对房屋价值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为使夫妻在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就要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对需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这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房屋自身价值最为客观的判定方法。考虑到现实生活需要和公平目的,本条规定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争议房屋价值的方式。《资产评估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17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该法通过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规定,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相较而言,在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专业且中立的评估机构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确定房屋价值,继而由人民法院作为认定应当支付补偿数额的参照,比之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酌情确定房屋价值,更加公平、有效,也更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我国曾经历过较长一段时期的房屋实物配给政策,住房制度改革后,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福利性政策房屋均大量存在。依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出售价格包含不以购房价款为表现的各种福利因素,购房价款只是成本价的体现。成本价只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相对于市场价具有很大的优惠。在对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时,不仅要考虑夫妻购买时所实际支付的房价款,而且还应考虑到夫妻双方所购房屋中体现的工龄、职务等福利折价以及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等因素。此时,就更加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合理确定房屋价值。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条第3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3项进行增补,规定除拍卖外,变卖也可作为处置争议房屋的一种方式。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之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规模化发展,人们对居住房屋的标准较以往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以往的房屋建筑设计,特别是福利性政策的房屋在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由此引发一些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的情况。人民法院不能以照顾子女或者女方利益原则为依据,强行判决将房屋所有权给一方并由其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该解释最终采纳了多数观点,规定在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拍卖,《拍卖法》在标的、程序、委托和公告等各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等等。这些关于拍卖程序、机构选择和拍卖监督的规定,虽保证了拍卖的权威性,但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程相对烦琐、成本消耗更大的结果。增加变卖的处理方式,可以既解决这一问题,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变卖的程序要简于拍卖,能够更快地达成将房屋转换为货币的目的;另一方面,拍卖、变卖两种处置方式并举,能够让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视情况采取更加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对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不无好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法典》第1087条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时,在竞价、评估后补偿或拍卖、变卖的基础上,也不能忽略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虽然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更为公平,但竞价并非只能以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为前提。双方经济条件有一定差距,但均同意通过竞价决定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准许。如夫妻双方对竞价后的价值分割补偿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补偿数额时,也应当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3.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规定时,委托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估价费,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佣金等支出价款,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房产归属,应如何分割财产?济南槐荫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以案说“典”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夫妻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起草,婚姻登记部门只是进行形式上的指导,若协议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事后的履行容易引发争议,形成诉讼。近期,槐荫法院民三庭张代蕙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条款争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男与赵女系再婚夫妻,2021年8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约定:1.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权、房产等均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均归男方所有;2.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股权、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归女方所有;3.双方名下的债务由个人自行偿还。
离婚后,两人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赵女向槐荫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个人所有,并提供两套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能否确认赵女诉称的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
裁判要旨
李男辩称,离婚协议系赵女执笔书写,并没有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坐落或房号,不能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处理的房产,实际只是赵女以案外人名义购买的另一套房产。案涉两处房产,李男参与了偿还房贷和出资进行装修,双方在离婚时对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属和补偿存在争议,故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在协议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为性质和目的,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能够做出两种解释的,从公平角度作出对书写人一方不利的解释,请求法院驳回赵女的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产在双方结婚前即登记在赵女名下,而李男所称的房产并非赵女名下房产。
法院认为,李男与赵女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虽没有一一列明登记在赵女名下有哪些房产,但意思表示明确,并不会引起歧义。现赵女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两套房产系婚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按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应为赵女所有。
据此,槐荫法院判决:案涉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判决作出后,李男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又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双方房产的坐落、房号、房产证书编号等内容,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协议表述的内容比较清楚,赵女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产登记在赵女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但即便如此,赵女还是经历了一、二审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论谁执笔书写,双方均应仔细核对协议条文,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协议中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时,应具体写明财产的产权证书编号、房屋坐落、房号,股权的名称、证号,车辆牌照号等,确保财产指向明确具体,预防事后双方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分歧和财产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编:冯欣妤
以案说“典”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夫妻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起草,婚姻登记部门只是进行形式上的指导,若协议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事后的履行容易引发争议,形成诉讼。近期,槐荫法院民三庭张代蕙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条款争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男与赵女系再婚夫妻,2021年8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约定:1.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权、房产等均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均归男方所有;2.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股权、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归女方所有;3.双方名下的债务由个人自行偿还。
离婚后,两人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赵女向槐荫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个人所有,并提供两套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能否确认赵女诉称的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
裁判要旨
李男辩称,离婚协议系赵女执笔书写,并没有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坐落或房号,不能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处理的房产,实际只是赵女以案外人名义购买的另一套房产。案涉两处房产,李男参与了偿还房贷和出资进行装修,双方在离婚时对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属和补偿存在争议,故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在协议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为性质和目的,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能够做出两种解释的,从公平角度作出对书写人一方不利的解释,请求法院驳回赵女的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产在双方结婚前即登记在赵女名下,而李男所称的房产并非赵女名下房产。
法院认为,李男与赵女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虽没有一一列明登记在赵女名下有哪些房产,但意思表示明确,并不会引起歧义。现赵女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两套房产系婚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按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应为赵女所有。
据此,槐荫法院判决:案涉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判决作出后,李男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又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双方房产的坐落、房号、房产证书编号等内容,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协议表述的内容比较清楚,赵女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产登记在赵女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但即便如此,赵女还是经历了一、二审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论谁执笔书写,双方均应仔细核对协议条文,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协议中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时,应具体写明财产的产权证书编号、房屋坐落、房号,股权的名称、证号,车辆牌照号等,确保财产指向明确具体,预防事后双方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分歧和财产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编:冯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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