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怎么撤销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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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可以撤销吗?(一方离家出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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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雯雯。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在上海、如皋两地添置多处不动产。但近年来,因张某投资失败,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年,二人为售房款的用途以及今后生活规划发生矛盾,并上升至离婚。2021年,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雯雯归女方李某抚养,张某每月贴抚养费5000元,并将如皋及上海的房产两套赠与给女儿雯雯所有等内容。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10月。现张某认为妻子李某用假离婚为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存在显失公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第二,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的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原告并未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离婚协议是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故原告主张协议有失公允,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求。
债务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孙先生因生产经营欠付安和公司(化名)货款70万元。后安和公司发现孙先生在此期间与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分配给了女方。安和公司认为孙先生夫妇的财产分割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故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安和公司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和公司诉称,其与孙先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孙先生对安和公司负担个人债务70万元。执行过程中,安和公司发现在该案一审期间,孙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唯一房产归女方所有。安和公司认为孙先生与刘女士存在恶意串通,系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故安和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孙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被告孙先生辩称,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协议处理,离婚协议是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而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并无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因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在不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才将房屋给了女方,夫妻共同存款几十万元归孙先生所有,不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况。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刘女士所有,但同时亦约定由刘女士抚养婚生子,孙先生无需负担任何抚养费。因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其法定义务,结合法院处理离婚财产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等各种因素,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非不具有对价。故安和公司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生活中,协议离婚较为常见。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无撤销财产分割行为的必要。但当夫妻一方负担个人债务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自身财产份额的行为的确存在影响债权清偿的可能。此时,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权的积极作用凸显。若债务人行为可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且客观上阻碍了债权实现,则有适用撤销权的空间。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照顾女方、财产补偿等情形,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需区分情形对待:
情形1:为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而放弃财产份额。本案即为此种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时,如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具有合理事由,例如女方缺少经济
情形2:过错方为补偿另一方而放弃财产份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会考虑过错方少分财产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如债务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全部财产份额(俗称净身出户),也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亦无权主张撤销。
情形3:无偿转让财产。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如因此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虽具有受让方未支付财产性对价的特征,但不能据此一律认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考虑是否具有上述特殊情形。若无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事由,仍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如对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离婚时给子女的房未过户,能撤回吗?
张先生与韩女士登记结婚后没几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普陀区长寿路的一套自住房屋归独生子小张所有,小张由韩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韩女士一人负担,但是该房屋的贷款仍由张先生一人偿还。离婚后,张先生便到外地做生意,每年难得回上海几次。
去年底,张先生突然回到韩女士家,声称需要卖掉这套房子,用于归还自己做生意亏损欠别人的借款。韩女士坚决不同意,把张先生赶出家门,并找人换了一把锁,防止张先生再突然闯到家里,影响母子二人的生活。不肯善罢甘休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涉案房屋归原、被告二人所有,并由二人均分。
突如其来的官司让韩女士措手不及,经过咨询只能聘请律师代为应诉。在庭审中,韩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婚生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夫妻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儿子,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再撤销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抵押给银行,按揭贷款每月3500元由原告按月偿还。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签订,无任何胁迫、欺诈行为。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现原告因为资金需要,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庭审中,原、被告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即涉案房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原告张先生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该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双方自愿将属于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儿子,赠与合同成立,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过户至儿子名下,视为赠与尚未完成,因此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被告韩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其未成年的儿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进行赠与是作为父母对儿子今后健康成长提供的物质保障,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依法不能撤销。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而韩女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最终,法庭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定本案赠与合同成立后,涉案房屋已归小张个人所有。现原告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原、被告所有,违背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规定。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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