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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孩子一起分割么,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怎么处理

2024-01-03 00:36:2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法院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意思(法院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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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意思(法院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院如何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遵循何种原则?

在如今社会下,财产共有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能出现在婚姻家庭之中,也可能出现在继承纠纷之中。在处置共有物时,共有人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往往持有不同意见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是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首先,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其次,法院在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时,一般会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并不包括实物分割、共同使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根据诉争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二) 对共有物享有过半份额的共有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剔除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说即便对共有物拥有超过一半的份额,也不证明一定能获得该共有物所有权,具体归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所有共有人进行协商。

(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四) 在所有共有人均无力购买全部产权份额,且有部分共有人无其他住处时,不适宜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应当在该部分共有人有其他住所或者居住条件改善之后再主张共有房屋分割。

在实务中,首先要确定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共有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一般来讲,共有物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涉及多个共有人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物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原则是指,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这些原则包括:

1.债务的性质:根据债务的性质,将其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如购房贷款、家庭生活费用等。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承担的债务,如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等。

2.债务的

3.债务的分配: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收入情况,将共同债务进行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收入比例或财产比例进行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原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进行偿还的债务也仅仅是夫妻债务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理解与实务——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条文: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理解:

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如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案例:

案 号:(2021)沪0112民初36495号

本院认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系争房屋购置于原告与三被告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的产权亦登记在原告与三被告名下,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一栏为空白,未登记内容,故系争房屋的共有情况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原告与被告1已经离婚,故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现原告主张分割房屋并取得房屋折价款,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系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故原则上应在四名共有人之间进行等分,但可以适当考虑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

关于首付款。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买卖补充条款、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三被告在购置系争房屋过程中可以认定原告父亲出资金额为30万元,被告2、被告3出资金额为269万元(含税款和中介费)。商业贷款提前还贷,原告父亲于2014年XX月XX日出资还贷金额为52万元。2016年XX月XX日,被告3将商业贷款的一半即26万元支付给原告父亲。故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原告父亲实际出资金额为56万元,被告2、被告3实际出资金额为295万元。诉讼中,三被告对原告父亲出资的30万元的性质存在争议,三被告认为该款项系装修的费用,而非首付款的出资。本院注意到该款项无论从支付的时间,还是从房屋买卖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上分析,符合支付房款的特征。

关于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商业贷款52万元已还清,公积金贷款28万元未还清。截止2022年3月8日,公积金贷款余款为150,675.56元。其与被告1离婚后至以上截止日(2020年7月-2022年3月8日),共计还款38,573.80元。本案中,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应属家庭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原告离婚后支付的款项,应由三被告予以返还。本院将结合系争房屋的归属,对剩余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原告离婚后支付的贷款予以一并处理。

关于系争房屋的装修款项。被告2、被告3陈述支出55万元,近60万元,其中30万元系原告父亲出资。本院在前面对该30万元作为首付款出资已做分析,故该30万元不属于装修款。原告认为装修款中有一半系其出资,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系争房屋的装修款项实际由被告2、被告3出资。

关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上海A有限公司的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含装修)的市场价值为960万元。对该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1为原告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且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书写的承诺书。因被告1与原告的离婚诉讼中本院未予认定原告出轨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出资情况、装修情况、贷款情况,结合原、被告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意见、归还贷款等各项因素,确定系争房屋归三被告所有,酌定由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折价款140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由三被告负责清偿。

案 号:(2021)沪0120民初16736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67-1号房屋的共有权益人,本院生效判决书对各方的利益份额已经明确。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房屋的使用多次争吵,矛盾激烈,故原告主张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予以分割明确,而本案房屋中的各个房间也已进行了分隔,具备分割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长期居住于东面底楼,而西面楼上一间现空置,本院从各方生活便利、避免讼累、照顾老年人的角度考虑,酌情确定东面底楼一间和西面楼上一间由原告、被告2共同使用,其余房间由被告1一家使用。另外,在(2020)沪0120民初1381号案件中,原、被告的权益份额已经明确(原告份额为24%,被告1一家三口为70%,被告2为6%),在实际使用中,各方使用面积可能与上述比例有出入,但本院认为,1381号案件中的权益比例本就由酌情而确定,本案的分割使用也是为各方的生活便利,在大体遵循前案权益比例的基础上酌情而定,前案判决与本案并不矛盾。

案 号:(2020)沪0101民初25171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两被告系上述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利人。现由于原告与被告1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亦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系两被告共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致使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原告现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于法有据。原告在启动执行程序后,法院现已正式查封上述房屋,包括被告1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亦没有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现原告主张被告1对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分别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案 号:(2021)沪0109民初9783号

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告,未区分份额。关于出资,被告辩称系争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资金往来方面的证据,均发生于2013年之后,距系争房屋购买之日已近十年之久,该资金往来款项与本案系争房屋购房款项无关。相反,原告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取款凭证、契税凭证、收条等一系列证据加以证明,综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购房资金

条文: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理解:

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如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案例:

案 号:(2021)沪0112民初36495号

本院认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系争房屋购置于原告与三被告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的产权亦登记在原告与三被告名下,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一栏为空白,未登记内容,故系争房屋的共有情况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原告与被告1已经离婚,故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现原告主张分割房屋并取得房屋折价款,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系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故原则上应在四名共有人之间进行等分,但可以适当考虑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

关于首付款。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买卖补充条款、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三被告在购置系争房屋过程中可以认定原告父亲出资金额为30万元,被告2、被告3出资金额为269万元(含税款和中介费)。商业贷款提前还贷,原告父亲于2014年XX月XX日出资还贷金额为52万元。2016年XX月XX日,被告3将商业贷款的一半即26万元支付给原告父亲。故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原告父亲实际出资金额为56万元,被告2、被告3实际出资金额为295万元。诉讼中,三被告对原告父亲出资的30万元的性质存在争议,三被告认为该款项系装修的费用,而非首付款的出资。本院注意到该款项无论从支付的时间,还是从房屋买卖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上分析,符合支付房款的特征。

关于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商业贷款52万元已还清,公积金贷款28万元未还清。截止2022年3月8日,公积金贷款余款为150,675.56元。其与被告1离婚后至以上截止日(2020年7月-2022年3月8日),共计还款38,573.80元。本案中,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应属家庭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原告离婚后支付的款项,应由三被告予以返还。本院将结合系争房屋的归属,对剩余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原告离婚后支付的贷款予以一并处理。

关于系争房屋的装修款项。被告2、被告3陈述支出55万元,近60万元,其中30万元系原告父亲出资。本院在前面对该30万元作为首付款出资已做分析,故该30万元不属于装修款。原告认为装修款中有一半系其出资,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系争房屋的装修款项实际由被告2、被告3出资。

关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上海A有限公司的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含装修)的市场价值为960万元。对该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1为原告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且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书写的承诺书。因被告1与原告的离婚诉讼中本院未予认定原告出轨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出资情况、装修情况、贷款情况,结合原、被告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意见、归还贷款等各项因素,确定系争房屋归三被告所有,酌定由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折价款140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由三被告负责清偿。

案 号:(2021)沪0120民初16736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67-1号房屋的共有权益人,本院生效判决书对各方的利益份额已经明确。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房屋的使用多次争吵,矛盾激烈,故原告主张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予以分割明确,而本案房屋中的各个房间也已进行了分隔,具备分割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告长期居住于东面底楼,而西面楼上一间现空置,本院从各方生活便利、避免讼累、照顾老年人的角度考虑,酌情确定东面底楼一间和西面楼上一间由原告、被告2共同使用,其余房间由被告1一家使用。另外,在(2020)沪0120民初1381号案件中,原、被告的权益份额已经明确(原告份额为24%,被告1一家三口为70%,被告2为6%),在实际使用中,各方使用面积可能与上述比例有出入,但本院认为,1381号案件中的权益比例本就由酌情而确定,本案的分割使用也是为各方的生活便利,在大体遵循前案权益比例的基础上酌情而定,前案判决与本案并不矛盾。

案 号:(2020)沪0101民初25171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两被告系上述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利人。现由于原告与被告1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亦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系两被告共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致使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原告现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于法有据。原告在启动执行程序后,法院现已正式查封上述房屋,包括被告1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亦没有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现原告主张被告1对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分别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案 号:(2021)沪0109民初9783号

本案中,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告,未区分份额。关于出资,被告辩称系争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资金往来方面的证据,均发生于2013年之后,距系争房屋购买之日已近十年之久,该资金往来款项与本案系争房屋购房款项无关。相反,原告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取款凭证、契税凭证、收条等一系列证据加以证明,综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购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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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法院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