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时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再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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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分割财产,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再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血亲还是姻亲?
这个问题你想过吗?
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无疑是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流淌着相似的血液,彼此间拥有最天然的亲密关系。
观点存在碰撞,但背后投射的都是人对于亲情和家庭的无限眷恋。那么,当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判定遗产的归属呢?
儿子小王: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怎么办?
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
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五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父亲王先生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人走楼未空,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仍留待处理。小王的观念里,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第二段婚姻里,父亲和刘女士并未再育,离婚后自己作为父亲的血缘至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信心满满的小王,没想到反转出现在后面。
前妻刘女士:尘封已久的遗赠协议,多年后是否还有效?
遗产之争,前妻刘女士并不同意这般“顺理成章”的说法: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不假,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当初离婚的协议是出于夫妻间的情意,却不能当作前夫儿子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下,刘女士又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
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上面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本案系争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
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
刘女士称
前夫王先生之所以在离世前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是赠与自己的“保障”。即使小王在血缘上是王先生的独生子,但自己与王先生相互扶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且手握的这一纸“护身符”更加表明了前夫的真实心意。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的2018年已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呢?法院又将如何处理该份遗嘱呢?
继子小刘:申明参与继承,是否构成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
他回忆,在母亲与王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父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段时光,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小刘言明,若按照继父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口中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在王先生和刘女士再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婚姻关系存续的五年相处时光里,能否将小刘与王先生之间定义成实质上的扶养关系,还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小刘的继承权问题呢?
法官:继承类的调解,亲情与法理兼顾如何平衡?
复杂的案情让久经审判的法官一时间也陷入沉思,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开庭审理。
鉴于小王与刘女士曾经同在一个屋檐下,有过一家人的回忆。法官希望认真听取双方想法,在尊重逝者遗愿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纠纷。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明理:
一
遗产范围:第二段婚姻结束时,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和刘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
二
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三
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
四
分割继承: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最终落脚点在于希望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方利益,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由小王补偿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刘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法官手记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因为 “家务事”不仅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更是裹挟着斩不断的情分,尤其是继承类的官司。
继承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不仅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员较多,而且案件当事人多数系亲属。家务事的审理更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地理清家庭内部的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努力做到情法理融合。情指的是感情,法官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化解复杂情绪。法指的是法律,法官将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释明法律内涵。理指的是伦理,法官将伦理道德等内容融入说理中,唤回家庭亲情。
在继承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有自己的一套流程,想要进行类似类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律师,这份步骤清单你需要掌握一下!
一
明确遗产范围
继承案件中处理的遗产范围必须明确,故对于当事人诉请中例如要求继承某人名下遗产等比较笼统或模糊的表述,需在诉讼材料中述明要求继承的房屋状况、有价证券类型、银行存款的具体线索,以及被继承人是否有负债等情况,以便法院确定待处理的遗产范围。
二
核实身份关系
遗漏当事人将严重损害继承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前也需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当事人在准备诉讼前,应通过调取户籍证明和人事档案,对照印证自己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同时注意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特殊情形,以防遗漏继承人。
三
审查遗嘱情况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来院诉讼前应当了解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留下遗嘱,如有遗嘱,在明确遗嘱的类型后,听取其他各方对遗嘱的意见。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异议方可以向法院就遗嘱的真伪申请笔迹鉴定。
四
分割继承遗产
还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收支情况以及是否独居、与他人共同生活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再婚夫妻的遗产如何分配
李大姐和丈夫老高是再婚夫妻,结婚15年,有天出去买菜回来,老高不见了,一个月后接到电话,丈夫老高去世,把2套房和50万元存款都给了儿子,李大姐哭了:“我这是做了十几年免费保姆啊。”
老高的身体并不好,再婚后,一直是李大姐照顾丈夫生活,她住的老房子要拆迁,为了能多一点赔偿款,她把老高的户口也迁到自己房子里。
婚后,李大姐的房子拆迁获得2套房子,另外夫妻共同买了1套房,老高原本也有1套房,再加上夫妻两人一起积蓄有50万,晚年生活应该过得很好。
李大姐也知道,老高的儿子一直不赞同他们的婚姻,平时也不怎么来往,她也不计较,只要夫妻过得好就行。有一天,老高的儿子过来看父亲,她很热情,以为这是联络缓和关系的时候,就主动提出让老高儿子留下来吃饭,自己跑出去买菜,等她再回家,儿子带着父亲一起走了,把老高的生活用品和必须品都带走了,同时还把家里的房产证和存款都拿走了。
一个月后,李大姐接到通知,老高因为肺癌去世,并公正了遗嘱,所有的房子和财产都归儿子所有,这让李大姐无法接受,自己的拆迁房都没了,还有照顾了老高十几年,自己到最后却一无所有。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老高将财产立遗嘱留给儿子,李大姐真的没有办法继承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公证过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李大姐可以提供证据,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1、这份这份遗嘱时,丈夫老高头脑是否清醒?如果老高在生病状态思想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被子女胁迫,那么这样的遗嘱就需要重新定夺。
2、如果李大姐能够拿出证据,这些房子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婚前财产,则老高的儿子没有继承权,或者只能继承一部分。
人到晚年落到一无所有的境地,看起来确实令人心酸,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再婚夫妻有时候就是各想各的,虽然平时生活在一起,但到了关键时候,就会更多的考虑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利益。
所以老年人再婚的时候,最好能够把大额财产做到分清,避免以后遇到争端。
答法律分析: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夫妻财产分离,剩余一半属遗产,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遗产继承有何说道?《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7月27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携市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公证、司法为民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沈阳公证处)公证部部长 高荣刚(右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壮(左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屹(右一)
《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老人去世后遗产要如何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一般情况下对于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还要考虑代位继承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有两种,一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说就是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其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遗产;另一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通常说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在其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
遗嘱分为哪些类型?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遗嘱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要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继承人偿还吗?
答:民间传统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儿吗?
答: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孩子不享有财产分割权。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可以吗?
答:离婚协议中,可以将财产赠与子女。将财产赠与子女,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送给子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财产若是不动产,就需要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应履行完毕才能完成赠与行为。
离婚后按揭房除名需要哪些流程?
答:生活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除名流程略有不同。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能说明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
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依据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将一方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除名,但若上述两种情况,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的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有错误,还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重组家庭财产怎么分配?
答:单亲家庭之间互补而组成新的家庭,家庭成员往往较多,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复杂,也有可能存在很多矛盾。当组合家庭涉及财产分配问题时,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初婚还是再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都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约定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方之间平均分割。因此,如果属于组合家庭,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与其他同一顺位继承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连线实录问:恋爱男女要“分手费”算敲诈勒索吗?
答:“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对“分手费”没有相关立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不是敲诈勒索。但如果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相关事项威胁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因此,男女分手时一方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应签订书面协议,按照赠与的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后也要留存凭证。
问:“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答:“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问: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在法定继承中应当给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继承该部分遗产;如果是死体的,则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问: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都愿意将该存款赠与孩子或者父母,且已经达成合意,则该存款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孩子或父母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的一方代为保管。但是若大额转让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晓,仅以孩子或者父母的名义存在其名下,并未实际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现在人在西班牙,想委托在国内的妻子出售沈阳的房产,需要我本人回沈阳办理手续吗?有没有不回沈阳就能办理的办法?
答:当事人可以向沈阳市沈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零接触”平台,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回沈阳办理。
问:我七夕要去登记结婚,想提前公证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公证?
答: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当事人做概括性约定的除外);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女方借给男方3万元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答:首先要从证据来确定女方“借给”男方的钱是否为债务,双方是否有存在明确债权债务约定。女方手里持有男方写的3万元欠条,同时能够提供向男方转款3万元的凭证,可以向男方主张还款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怀疑老公出轨了,可以起诉离婚吗?如果打官司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对我最有利?
答:怀疑老公出轨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女方因老公出轨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打官司的话,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如悔过书、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
问:我家邻居老人岁数大了,有两个儿子,原来觉得大儿子对她好,便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给了大儿子。后来大儿子对她不好了,她想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该怎么办?老人自己重新手写遗嘱变更,可以吗?
答:《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可以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自己重新手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是自己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对此前的遗嘱进行变更,这种遗嘱变更也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问: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
答: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问:父亲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姐姐作为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
答:不能。首先,父母必须是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才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次,只有父母中最后去世的一方才有权指定。最后,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母亲未去世时,母亲为合法监护人。如果母亲去世,应当由未成年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是其姐姐。
现场视频分手可以要损失费吗?婚前财产咋公证?遗产如何继承 ?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吕良德、徐佳婷/文 高级记者 张文魁/摄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民法典》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7月27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携市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民法典》、公证、司法为民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沈阳公证处)公证部部长 高荣刚(右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壮(左二);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屹(右一)
《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老人去世后遗产要如何继承?
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一般情况下对于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还要考虑代位继承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有两种,一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说就是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其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遗产;另一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通常说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在其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
遗嘱分为哪些类型?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根据遗嘱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要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继承人偿还吗?
答:民间传统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关于家庭财产问题 律师为您解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有份儿吗?
答: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
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孩子不享有财产分割权。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可以吗?
答:离婚协议中,可以将财产赠与子女。将财产赠与子女,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送给子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财产若是不动产,就需要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应履行完毕才能完成赠与行为。
离婚后按揭房除名需要哪些流程?
答:生活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除名流程略有不同。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更名手续,需要身份证及复印件、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能说明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等。
虽然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依据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将一方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除名,但若上述两种情况,不动产已经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的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有错误,还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重组家庭财产怎么分配?
答:单亲家庭之间互补而组成新的家庭,家庭成员往往较多,导致彼此之间关系复杂,也有可能存在很多矛盾。当组合家庭涉及财产分配问题时,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初婚还是再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都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约定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方之间平均分割。因此,如果属于组合家庭,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与其他同一顺位继承人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份额。
连线实录问:恋爱男女要“分手费”算敲诈勒索吗?
答:“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对“分手费”没有相关立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不是敲诈勒索。但如果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相关事项威胁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的,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因此,男女分手时一方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应签订书面协议,按照赠与的方式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后也要留存凭证。
问:“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答:“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问: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在法定继承中应当给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继承该部分遗产;如果是死体的,则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问: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孩子或者父母名下的存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都愿意将该存款赠与孩子或者父母,且已经达成合意,则该存款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该财产在离婚时,则不应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孩子或父母的个人财产,由实际抚养的一方代为保管。但是若大额转让行为,另一方并不知晓,仅以孩子或者父母的名义存在其名下,并未实际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现在人在西班牙,想委托在国内的妻子出售沈阳的房产,需要我本人回沈阳办理手续吗?有没有不回沈阳就能办理的办法?
答:当事人可以向沈阳市沈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零接触”平台,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回沈阳办理。
问:我七夕要去登记结婚,想提前公证婚前财产,如何办理公证?
答: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当事人做概括性约定的除外);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女方借给男方3万元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答:首先要从证据来确定女方“借给”男方的钱是否为债务,双方是否有存在明确债权债务约定。女方手里持有男方写的3万元欠条,同时能够提供向男方转款3万元的凭证,可以向男方主张还款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怀疑老公出轨了,可以起诉离婚吗?如果打官司的话,需要什么证据对我最有利?
答:怀疑老公出轨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女方因老公出轨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打官司的话,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证据,如悔过书、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
问:我家邻居老人岁数大了,有两个儿子,原来觉得大儿子对她好,便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给了大儿子。后来大儿子对她不好了,她想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该怎么办?老人自己重新手写遗嘱变更,可以吗?
答:《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可以重新立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自己重新手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是自己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对此前的遗嘱进行变更,这种遗嘱变更也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问: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
答: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问:父亲是否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姐姐作为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
答:不能。首先,父母必须是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才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次,只有父母中最后去世的一方才有权指定。最后,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母亲未去世时,母亲为合法监护人。如果母亲去世,应当由未成年弟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其次是其姐姐。
现场视频分手可以要损失费吗?婚前财产咋公证?遗产如何继承 ?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吕良德、徐佳婷/文 高级记者 张文魁/摄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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