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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前贷款买房财产怎么分配,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2024-01-02 09:15:1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购买的房产,一方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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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产,一方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婚前贷款房如何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律师分析】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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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妻子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需要分给丈夫吗?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咨询人 W小姐

近两年,夫妻二人因异地原因感情不和,摩擦争吵不断,现已半年未见面。近期,女方从外地回家,发现丈夫把家里门锁换了,把女方和孩子所有证件(孩子出生证,妻子的房产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女方的珠宝首饰等全部带走,并拒绝与女方联系。此时如果女方申请离婚,会面临几个问题:

一、女方有两套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仍由女方独立还贷。离婚的话,丈夫有权分房子吗?

二、夫妻两人有一张共同的银行卡,是为孩子存的教育基金,内有十几万元。男方提出离婚则要分卡里的钱,能拒绝吗?

三、被男方偷偷拿走的房产证等证件、首饰珠宝等都是女方的私人物品,能否报警要回?

解答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蕊伶

第一个问题,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丈夫是否可以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可以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分给男方的。

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关注: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在没有特殊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赚取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只要用了婚后收入偿还贷款就属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情形,需要分割。

第二个问题,夫妻共同开办的银行卡,这笔钱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

如果这张银行卡是夫妻名下的,卡内的钱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如果这张银行卡是孩子名下,卡里的钱属于夫妻对孩子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不能撤销。

第三个问题,妻子私人物品被丈夫拿走,应该如何取回?

房产证等证件属于女方私人物品,可以报失处理,也可以报警处理。首饰珠宝如果是婚后购买、不属于嫁妆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转移属于转移资产,女方可以报警取证,同时向法院提交首饰珠宝存在的相关证据。但实践中处理首饰珠宝比较难,建议大家及时保留该类财产的购买及价值凭证,比如购买记录、相关证书、照片等。

编辑:郑健龙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婚前购房)

婚前购房有六种情形,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一、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1、登记在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举证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后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2、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在婚前出资购房,法院按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二、婚前一方全资或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因户口、限购等原因)

1、双方同居但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或结婚前分手,一般按同居财产分割。

2、双方举证证明有购房合同及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割。

3、购房后随即结婚,考虑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或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4、一些法院认为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未登记方对登记方的赠与,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5、一些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结婚,应当返还房产,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三、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

不管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婚后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购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特殊情况下由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四、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后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也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五、婚前一方部分出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进行分割即可。

特殊情况下,如婚前签订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有的法官认定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在折价补偿时,仅将婚后共同出资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六、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产权添加配偶名字的情况

1、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婚),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完成,被赠与方是房产共同共有人。

2、按前期贡献大小、后期偿还债务、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则上离婚时房产仍归原购房人一方,对婚后产权添加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律师建议: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必须涉及出资,而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或是彩礼,均要依据双方的证据来判明。折价补偿涉及结婚时间、贡献大小、子女因素、有无过错等;还要考虑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情况等。任何一个案件,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精确制订诉讼策略。否则,在无统一分割意见的大背景下,很容易败诉导致权益受损。

婚前购房有六种情形,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一、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1、登记在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举证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后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2、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在婚前出资购房,法院按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二、婚前一方全资或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因户口、限购等原因)

1、双方同居但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或结婚前分手,一般按同居财产分割。

2、双方举证证明有购房合同及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割。

3、购房后随即结婚,考虑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或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4、一些法院认为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未登记方对登记方的赠与,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5、一些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结婚,应当返还房产,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三、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

不管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婚后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购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特殊情况下由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四、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后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也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五、婚前一方部分出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进行分割即可。

特殊情况下,如婚前签订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有的法官认定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在折价补偿时,仅将婚后共同出资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六、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产权添加配偶名字的情况

1、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婚),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完成,被赠与方是房产共同共有人。

2、按前期贡献大小、后期偿还债务、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则上离婚时房产仍归原购房人一方,对婚后产权添加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律师建议: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必须涉及出资,而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或是彩礼,均要依据双方的证据来判明。折价补偿涉及结婚时间、贡献大小、子女因素、有无过错等;还要考虑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情况等。任何一个案件,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精确制订诉讼策略。否则,在无统一分割意见的大背景下,很容易败诉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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