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收入算共同财产吗,夫妻分居期间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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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居期间赚的钱是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北京离婚律师:夫妻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很多夫妻会选择在离婚前分居很长一段时间,以确保能够顺利离婚。那么在分居的这段时间内,双方所获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张女士与赵先生原本是别人眼中的模范夫妻,两人共同经历了贫困的日子,后来靠着两人的努力,日子越来越富足。然而,再恩爱的夫妻也抵不过金钱权利的诱惑,赵先生在富裕之后便开始沉醉在纸醉金迷的生活里,张女士也曾劝过他,但是收效甚微。觉得丈夫变化太多的张女士决心要离婚,但是赵先生一直不同意,为了能够顺利离婚,张女士搬出去,开始了分居生活。
凭借着最开始几年积攒的人脉,张女士也是在分居之后有着不错的收入。本以为分居满两年之后就能去法院申请离婚,但是没想到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出现了分歧,张女士认为这些都是在分居后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跟赵先生一点关系都没有,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赵先生却认为,只要没有离婚,那么不管什么收入都算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
众所周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收入都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公平的分割。但是像离婚前有长期分居的情况,在经济上早已经各自独立,对于财产的管理也是各管各的,那如果严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不是不公平呢?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还没有针对夫妻分居间的财产属性作出特别的约定,因此,按照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对财产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分居期间的收入也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实际判例中,也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第一种就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最为主流的一种判决思路;而另一种就比较少见,那就是认为在分居期间双方对彼此的财产收益并无贡献,因此认为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总的来说,夫妻分居期间的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分居时间的长短、财产管理的状况、生活消费支出、是否抚养子女等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间的财产所得。
所以,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分居,那么最好是能有书面约定明确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得,避免自己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入,离婚时怎么分?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入,离婚时怎么分?
这是我们在《民法典施行后,诉讼离婚是更难了还是更容易了?》文章末留下的一个问题。
是归各自所有呢?还是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本期我们还是直接从案例中梳理裁判规则:
1.有钱才分割
案例一:(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276号
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1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主张,双方分居后收入各自管理,原告的收入高于被告,原告高于被告的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认为,分居期间收入是各自管理的,但目前原告处没有可分的钱款。
法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处有可分割的钱款,被告要求分割分居期间,原告收入高于被告收入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6)辽02民终2930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分居期间收入的处理问题,上诉人主张在双方分居后其种植牙齿、雇佣保母、全国旅行及支援朝鲜兄妹等费用支出合乎常理问题,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此费用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存有共同财产。据双方陈述,2013年1月双方分居后,各自管理、支配各自的工资收入,双方对经查实各自名下银行帐户资金数额予以认可,虽然双方分居后的工资收入属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但双方已分开生活,独自管理、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实际需求,被上诉人主张对实际并不存在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显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2.扣除必要的消费开支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三:(2015)皇民四初字第255号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李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1月分居至今,被告曾于2015年1月19日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李某某主要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1月前工资收入为18000元左右。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原告大额工资收入120000元。
被告称自己月工资2400-2500元,原告收入较高,要求分割原、被告分居期间的工资。
法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的收入差距,扣除原、被告分居后,原告日常生活合理开销及考虑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的客观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分居期间收入差价款20000元。
案例四:(2015)齐民一终字第283号
法院认为,从双方认可的开始分居时间2011年11月末,到判决离婚,王某乙工资收入约为13至14万元,综合考虑王某乙3年来房租支出43,200.00元,并参照某市2012年、2013年、2014年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是27,482.00元、22,516.00元、20,413.00元的标准,王某乙在分居期间实际可供分割的工资收入约为40,000.00元左右,王某甲可分得一半即20,000.00元。
3.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
案例五:(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18号
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05年3月17日生子周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婆媳关系不合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2013年8月被告马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2014年1月21日,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
法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分居期间收入各自持有,消费亦各自承担,故对被告要求分割分居期间原告收入,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便是法院在处理分居期间财产收入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裁判观点,如果你对分居问题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沟通!
夫妻分居近三十年后离婚,法院: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对簿公堂。3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1985年,刘女士和高先生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已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自己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同时,分居时间长短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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