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驳回想复审准备哪些材料,商标被驳回怎么写复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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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被驳回了,怎么提起复审啊?具体的有没有案例?帮我弄一份看看
首先批评你一下,太抠了!商标驳回属于很专业的商标纠纷问题,多少也要给点分,并且这些工作也是非常专业的,委托事务所做至少要收3000-3500。
我简单跟你说说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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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
1.商标本身没有显著性。也就是说,你的商标不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特征,你的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2.你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构成了冲突。一般表现为,在你申请注册该商标前,他人已经注册了这个商标或与这个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已经存在其他的在先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商号权等等。
3.你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你的商标图形跟一些官方专用标志相近似、商标名称中含带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地名等等。
具体你的商标是什么原因被驳回的,你应该很明白,驳回通知书上会详细写明驳回的原因。商标驳回以后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提起复审,切记这里的收到通知书的时间是指事务所收到的时间(如果你的商标是委托事务所代为申请的),因此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先算清楚,要提复审的话还有多久的时间,一旦查过了绝限日,你就失去了提起复审的权利,你的商标彻底就死了。
一般事务所代理一个复审,收3500元,其中官费1500元。如果你真的要提复审,建议你要及早,最要让专业的代理人先帮你分析一下,是否有申请复审的必要。
我从事了多年的商标代理工作,撰写了大量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辩的法律文书,如果你需要帮忙,请跟我联系。案例就不给你发了,你可以在网上找,不过建议你不要自己写,那样只会劳民伤财,因为复审文书不仅仅是专业的问题,还有很多格式和材料整理报送的问题,这些无法给你一一说清楚。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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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怎么写啊,别驳回了,求助
1、收到驳回通知书后,仔细分析驳回理由,从而判断该商标是否有做驳回复审的必要(有些完全相同在先的商标就没必要去做了,除非有特殊需求,比如正在对该在先商标做争议、撤三等情形);
2、一定要看好时间,在规定的15天之内,递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3、首次递交驳回复审申请书后的三个月内,再有一次补充证据材料的机会,可以从容的收集对驳回复审有利的证据材料,在3个月之内整理好后递交到商评委;
4、等待评审,这个时间以前要2年多,但根据明年新商标法,此时间很可能会压缩到12个月(商标局要忙起来了)。
5、评审结果:要么再次驳回,若不服,可向北京中院提诉讼。要么你的商标核准注册。
三、商标驳回复审怎么做?
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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