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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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效力吗?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效力吗
离婚协议要就子女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明确,可以请律师帮你起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大体分为两种。
第一,如果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签订并盖章的,那么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如果协议是双方私下签订,那么就属于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二、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一般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需要办理了登记备案之后那么才是生效的。
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成为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生活中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宋聪聪律师以案说法:
张(女方)、李(男方)于1998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2009年,李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签订《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18号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李于201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海淀区18号房屋归女方。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与张2015年8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所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与否、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配等事宜综合考虑的结果,具有道德性质;该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撤销其中任一条款均会影响到整个离婚协议的效力。
故上述离婚协议一旦签订,无论从法律规定以及该离婚协议的本身性质而言,均不能任意予以撤销。诉讼中,李要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应属于签订离婚协议后的反悔行为,现因其不能证明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其主张撤销的时间也已超过了一年期的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李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并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归张所有是正确的,应以维持。李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宋聪聪律师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离婚协议应该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中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其是经过法庭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2.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我和老公是农村户口和公婆一起住五间房,老公有个妹妹已结婚。老公在外面钩三搭四,公婆不喜欢我,有两个女儿,大的三周半,小的二周,家里有以老公名义买的车,和合作社。都是婚后的,现在想离婚不知孩子会怎么判,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协议不成,谁先上诉有无区别,上诉费用多少?官司持续多久?
宋聪聪律师解答:
您好,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孩子抚养权一般两岁以下由女方抚养,两岁到十岁看谁抚养孩子更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住房,教育程度,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谁更有时间照顾孩子,还要结合一起其他因素,比如双方是否有传染性疾病,是否有不生育问题的存在等。十岁以上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想离婚就可以提出,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带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主要针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就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到庭或者不同意离婚,一般情况下很难一次性判决离婚,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则需要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情况下也能判决离婚的。
宋聪聪律师总结:
生活中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哈工大硕士,曾在济南中院工作学习,办案认真负责,每个案件都详细总结,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思维逻辑性强,擅于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案件脉络和突破口,从而实现满意的案件效果。服务感动人心,收费价格厚道。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姻财产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内容有哪些:
(1)财产属于子女。
许多合作伙伴在做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同意某些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些财产已经达成了协议,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从法律上讲,礼物没有得到履行。当然,未完成的礼物并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当然,它们都以无效的身份结束。
(2)房地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以一方名义约定婚前房产等房地产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的,也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当最终发生争议时,也无法确认。
(3)谁提到离婚谁没有财产。
谁提到离婚,谁就会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以便任何一方都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些协议通常被认为限制了离婚的自由,并被认为是无效的。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被免除。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要求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所有的抚养费。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各自债务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有些家庭生活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以上列出了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婚姻财产协议的无用协议和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限制,是夫妻对婚姻财产协议的初步理解和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对约定财产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所以婚姻财产协议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财产清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姻财产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财产协议无效内容有哪些:
(1)财产属于子女。
许多合作伙伴在做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同意某些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些财产已经达成了协议,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从法律上讲,礼物没有得到履行。当然,未完成的礼物并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当然,它们都以无效的身份结束。
(2)房地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以一方名义约定婚前房产等房地产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的,也是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当最终发生争议时,也无法确认。
(3)谁提到离婚谁没有财产。
谁提到离婚,谁就会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以便任何一方都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些协议通常被认为限制了离婚的自由,并被认为是无效的。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被免除。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要求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所有的抚养费。这种协议的效力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第三方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各自债务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3)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有些家庭生活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以上列出了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婚姻财产协议的无用协议和婚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限制,是夫妻对婚姻财产协议的初步理解和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对约定财产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所以婚姻财产协议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财产清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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