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意外死亡补偿款怎么分,离婚后男方再婚死了财产怎么分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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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后,前夫的死亡赔偿,能够作为共同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再婚老人去世 老伴是否享有继承权?
人生难得老来伴
最美不过夕阳红
在再婚老人生活中
老伴去世
另一半是否享有继承权
遗产该如何分配?
日前,一场遗产继承纠纷中
继母与继子为此对簿公堂
且看温县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柴某与已故丈夫李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期间未生育子女。李某军、李某艳系李某与前妻所生子女,原告柴某与被告李某军系继子女关系。
2020年6月,李某去世后,柴某和继子却产生了矛盾……
原来,柴某无意中发现李某生前有存款、抚恤金24万余元,而这笔钱多次被李某军支配、使用。柴某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该归其所有,余下另一半属遗产,应按遗产继承。双方协商未果,故柴某诉至温县法院,请求法院对遗产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柴某与被告李某军曾在村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柴某所居住宅院待其百年之后归李某军使用,签订协议时李某军一次性补偿柴某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柴某与被告李某军达成的调解协议系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持和见证下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柴某主张调解时仅对房屋等财产以及原告的养老问题达成协议,并未涉及存款,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故该协议不应认定为原告柴某放弃了对李某名下存款和抚恤金的分配权利。
另查明,2019年,李某在生病初期将其养老金账户的存折交给被告李某军管理。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李某军从该账户取款共计6万余元(其中,李某医疗费报销后实际支付2万余元)。2020年10月,温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向该账户发放5万余元,其中包含个人账户返还金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同年10月,李某军支取李某养老金账户余额5万余元;2020年6月,李某军支取李某名下某银行多份存单共计2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生前未经原告柴某同意,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原告柴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军应返还上述存款的二分之一份额给柴某,剩余二分之一份额应为遗产。鉴于李某未留有遗嘱、遗赠,因此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柴某、李某军、李某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故每人享有1/3的继承份额。综上,被告李某军应当返还原告柴某14万余元。
千金难买老来伴 彼此相依过晚年
要想夕阳无限好 婚前身后安排好
提醒各位老年朋友
人到老年家庭成员多
涉及财产范围也较广
一旦选择再婚
最好对双方财产作以明确约定
对身后事
通过立遗嘱
或公证处公证等方式
明晰财产分配、遗产继承
避免产生家庭纠纷
关于再婚家庭继承权的那些问题,你是否了解?
2000年-2020年中国再婚登记数量(万人):再婚人数从2000年的103万人,升到2020年的400万人,近二十年来,再婚人数增加了3.9倍多,增长速度太快了。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出品的《2020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白皮书》中显示2020年家理继承案件中,因离异再婚导致的家庭继承纠纷占比达14.3%。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再婚后的财产继承的问题,让大家少走弯路。
再婚后的婚前财产继承:再婚后去世婚前房产继承问题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婚前财产,再婚配偶和子女都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离婚后再婚婚前财产遗产继承。
再婚后的婚前财产继承: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他的再婚配偶有继承权吗?只要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就有继承权。
再婚后的婚前财产继承:再婚后继母和其子女有权继承的婚前财产吗?继母有权利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丈夫的婚前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丈夫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妻子当然具有继承权。
再婚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前妻孩子的继承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前妻的孩子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与现在的孩子有同等的继承权,虽然不是他来抚养。
遗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老公与前妻离婚时协议负有部分抚养义务的话,即使立了遗嘱,如果在老公去世时,他与前妻之子仍未满18岁,前妻之子还是可以分部分财产的。
双方都是二婚男方有一套房子,有以后女方的儿子有有继承权吗?如果女方的儿子与男方形成了抚养关系,那就有继承权,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当然,男方立遗嘱的情形除外。
双方都是二婚男方有一套房子,有以后女方的儿子有有继承权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和亲儿子谁是继承人。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婚生子女,具有继承权的。
以上就是再婚家庭财产继承的分享。建议大家重视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避免日后麻烦。再婚夫妻之间,财产隔离是一场关乎钱与情的复杂规划,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保障婚姻双方的利益,而不伤及夫妻情感是最好的处理。这样,无论对于家庭还是个人,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看完再婚重组家庭继承权问题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处分权的相关裁判规则
#科学婚恋指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57条是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该条相较于继承法,将“任何人不得干涉”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扩大了禁止干预再婚方遗产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保护了丧偶者尤其是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一合法行为,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法信· 裁判规则
1.公民生前所立以约束配偶再婚自由为前提方可享有继承财产权利的遗嘱限制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应认定为无效——张超军诉蔡丽珍因遗赠所附条件妨碍婚姻自由被认定无效案
案例要旨: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设立遗嘱赠与并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依法向财产继承人附加义务,但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否则相关内容应认定无效。对公民生前所立以约束配偶再婚自由为前提方可享有继承财产权利的遗嘱,因该遗嘱限制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应认定为无效,继承人不受该义务约束,仍享有法律上和遗嘱中确定的相应继承权利。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45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再婚一方有权就其继承遗产份额与再婚配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处置——怀某与黄某1、黄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在其妻子去世后再婚,并就其继承遗产部分与再婚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处置,该协议有效,再婚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分配遗产。
案号:(2020)鄂0704民初6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立遗嘱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指定由再婚配偶继承——王德英与吴健良、吴仲良、吴雪珍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在其配偶去世后再婚,有权立遗嘱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指定由再婚配偶继承,其他继承人主张再婚配偶没有继承权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0)粤0608民初8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案例
4.夫妻一方去世后,再婚一方有权将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再婚配偶——吴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丁、文某戊、文某己与文某庚、文某丙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妻子一方去世,丈夫一方再婚,再婚一方有权将依法应由其本人所继承的房屋份额赠与再婚配偶。
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5.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一方将共同财产予以处分的,其处分已死亡配偶一方份额部分应属无效——冯雅娜诉胡艳玲、胡宝明、胡艳清、胡艳华、胡宝君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一方在妻子去世后再婚,立遗嘱将房屋全部产权留给再婚配偶,系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该份遗嘱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处分该套房屋中个人份额部分为有效,处分已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部分应属无效。
案号:(2014)洛龙民初字第10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司法观点
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处分权的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157条所称的“再婚”,是指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不仅包括丈夫死亡后,妻子与他人结婚,也包括妻子死亡后,丈夫与他人再结婚的情况。即此处所称的再婚应作宽泛的理解,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两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沿用了《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丧偶妇女带产改嫁受到种种无理阻挠的情况。阻挠者认为,丧偶妇女如果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是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和继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的违法侵犯。丧偶妇女再婚是基于其享有的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基于其享有的继承权,而带产改嫁是其基于对遗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丧偶妇女依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农村丧偶妇女改嫁受阻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且这种“干涉”不仅针对农村妇女,还包括男方家庭影响力较大,或嫁入“豪门”以及选择做全职太太等情形。因此,该条内容仍然有保留的必要。当然,条文中的“另一方”,不仅指丧夫的妇女,也包括丧妻的男子。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死者配偶再婚后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此处“任何个人”的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人,也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指不得损害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配偶依法所享有的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如有干涉者,权利人可依本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权利的
生存的配偶作为继承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继承相应财产,不以其将来是否改嫁或续弦为条件。此条所称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是指有权处分依照《民法典》规定的通过任何继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对此中涉及的财产也宜作宽泛的理解。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不仅可以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还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再婚,并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一并带走。但是,如果没有将未成年子女带走,即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再婚一方则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并带走,应留给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监护人,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
生存的配偶可以在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后带产再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去世后,并未立即开始继承分割遗产,生存的配偶同其他继承人继续共同生活,在再婚前,并没有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生存的配偶再婚后,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享有继承人的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生存的配偶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
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与已故配偶生前存在婚姻关系,它不因生存的配偶是否再婚而发生变化,即只要生存的配偶与已故配偶生前保持夫妻关系,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如果在已故配偶生前双方已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生存的配偶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再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里,无论是丧失配偶的妻子还是丧失配偶的丈夫,均有权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当然,如果生存的配偶再婚后自愿放弃继承对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那么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这属于在拥有对已故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下对继承的放弃,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丧偶的妇女在改嫁前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再婚后也即无权再要求继承已故前夫的遗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4~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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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57条是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该条相较于继承法,将“任何人不得干涉”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扩大了禁止干预再婚方遗产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保护了丧偶者尤其是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一合法行为,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法信· 裁判规则
1.公民生前所立以约束配偶再婚自由为前提方可享有继承财产权利的遗嘱限制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应认定为无效——张超军诉蔡丽珍因遗赠所附条件妨碍婚姻自由被认定无效案
案例要旨: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设立遗嘱赠与并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依法向财产继承人附加义务,但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否则相关内容应认定无效。对公民生前所立以约束配偶再婚自由为前提方可享有继承财产权利的遗嘱,因该遗嘱限制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应认定为无效,继承人不受该义务约束,仍享有法律上和遗嘱中确定的相应继承权利。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45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再婚一方有权就其继承遗产份额与再婚配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处置——怀某与黄某1、黄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在其妻子去世后再婚,并就其继承遗产部分与再婚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处置,该协议有效,再婚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分配遗产。
案号:(2020)鄂0704民初6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立遗嘱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指定由再婚配偶继承——王德英与吴健良、吴仲良、吴雪珍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在其配偶去世后再婚,有权立遗嘱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指定由再婚配偶继承,其他继承人主张再婚配偶没有继承权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0)粤0608民初8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案例
4.夫妻一方去世后,再婚一方有权将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再婚配偶——吴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丁、文某戊、文某己与文某庚、文某丙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妻子一方去世,丈夫一方再婚,再婚一方有权将依法应由其本人所继承的房屋份额赠与再婚配偶。
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5.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一方将共同财产予以处分的,其处分已死亡配偶一方份额部分应属无效——冯雅娜诉胡艳玲、胡宝明、胡艳清、胡艳华、胡宝君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一方在妻子去世后再婚,立遗嘱将房屋全部产权留给再婚配偶,系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该份遗嘱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处分该套房屋中个人份额部分为有效,处分已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部分应属无效。
案号:(2014)洛龙民初字第10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案例
法信?司法观点
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处分权的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157条所称的“再婚”,是指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不仅包括丈夫死亡后,妻子与他人结婚,也包括妻子死亡后,丈夫与他人再结婚的情况。即此处所称的再婚应作宽泛的理解,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两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沿用了《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丧偶妇女带产改嫁受到种种无理阻挠的情况。阻挠者认为,丧偶妇女如果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是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其享有的继承权和继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的违法侵犯。丧偶妇女再婚是基于其享有的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基于其享有的继承权,而带产改嫁是其基于对遗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丧偶妇女依法取得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农村丧偶妇女改嫁受阻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且这种“干涉”不仅针对农村妇女,还包括男方家庭影响力较大,或嫁入“豪门”以及选择做全职太太等情形。因此,该条内容仍然有保留的必要。当然,条文中的“另一方”,不仅指丧夫的妇女,也包括丧妻的男子。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死者配偶再婚后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此处“任何个人”的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人,也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指不得损害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配偶依法所享有的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如有干涉者,权利人可依本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权利的
生存的配偶作为继承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继承相应财产,不以其将来是否改嫁或续弦为条件。此条所称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是指有权处分依照《民法典》规定的通过任何继承方式所得到的财产。对此中涉及的财产也宜作宽泛的理解。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不仅可以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还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如果再婚,并将未成年子女带走的,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一并带走。但是,如果没有将未成年子女带走,即放弃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再婚一方则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并带走,应留给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监护人,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
生存的配偶可以在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后带产再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去世后,并未立即开始继承分割遗产,生存的配偶同其他继承人继续共同生活,在再婚前,并没有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那么,在生存的配偶再婚后,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配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享有继承人的地位,并不因配偶是否再婚而改变。生存的配偶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
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是基于与已故配偶生前存在婚姻关系,它不因生存的配偶是否再婚而发生变化,即只要生存的配偶与已故配偶生前保持夫妻关系,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如果在已故配偶生前双方已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生存的配偶则无权以配偶身份再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里,无论是丧失配偶的妻子还是丧失配偶的丈夫,均有权继承已故配偶的遗产,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当然,如果生存的配偶再婚后自愿放弃继承对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那么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这属于在拥有对已故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下对继承的放弃,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丧偶的妇女在改嫁前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再婚后也即无权再要求继承已故前夫的遗产。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4~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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