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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付的首付,婚前购房婚前出租收益

2024-03-03 00:11: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租(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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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租(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属于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如何归属和处理?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 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2、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3、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转自 法律公园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

1986年,李某单位分给其公房一套。1993年,李某前妻去世。1998年,赵某与李某结婚。2001年,该公房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2009年5月17日病故,现在赵某起诉李某与前妻所生三个子女,要求共同继承该房屋,其中房屋一半属于自己部分,另外一半用于继承。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诉争房屋多大部分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该房屋以前是公房,公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的特点。所谓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间接(变相)享有的经济利益,亦即福利;所谓专属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亦即特定性。

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本案讼争房屋是被继承人单位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所属职工被继承人李某及其前妻承租使用的。是故,被继承人李某及其前妻生前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由于前妻于1993年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成为房屋的唯一承租权人。又因为该公房进行了房改,虽然利用了被继承人李允华前妻的工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被继承人李某在与上诉人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属于李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

声明:原创作品,仅代表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该怎么分割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的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购买产权的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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