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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一方所有协议,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024-03-03 00:00:0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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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本条规定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观念的变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由于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仅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了规定,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规定,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原《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对原《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进行调整后作出本条规定。主要体现在:(1)将本条规定的适用前提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规定方式:一是明确《民法典》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分割的态度;二是直接表明本条规定的主旨,强调在符合本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2)取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相较于原《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本条规定不再要求“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条件。一方面,因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一个实质性判断,在本条采取上述规定方式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是无法作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的;另一方面,本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三、条文解读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依据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  依据物权相关理论,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他们基于该共同关系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实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任意时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也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原约定。但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而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等应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性质上讲,夫妻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关系实质上为基于婚姻关系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产生的根据,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共同共有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的确立。  2.共同共有关系中原则上不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与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不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取决于份额,具有平等性。基于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关系中,共同共有人在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重大修缮、管理和分割等方面,都与按份共有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是因为,共同共有是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产生,共有物也是以维持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为目的。在共同关系仍然存在之时,如果允许共同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势必会破坏这种共同关系的存续。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303条关于“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通过严重侵害另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对方权益足以导致丧失共有关系基础的情况,夫妻双方又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可以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事由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进行擅自处理。特别是在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犯财产权益的情形,就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其中,隐藏是指行为人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丧失对财产的控制;转移是指行为人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予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改变原状,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挥霍是指超出合理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意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条规定的扶养是采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因扶养还可以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本条规定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还应是指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扶养义务。因《民法典》规定的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二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四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五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六是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七是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扶养义务人作出认定。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之规定,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姐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兄弟姐妹间自愿给予的经济帮助或者精神抚慰,并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又如,对叔伯、姑姨等亲属间的经济帮助,法律并未将之规定为法定义务,也属于自愿行为,均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在婚姻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被扶养人所患疾病应当限于“重大疾病”,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至于何为“重大疾病”,本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加以综合认定。一般认为,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相关医疗费用”应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不能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在对一方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从而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作出具体认定时,不仅要对上述行为的成立要件作出认定,还应注意把握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具体而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如一方虽有上述行为,但是涉及金额较小,或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不应认为已经符合本条规定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银行太霸道!取自己的钱,为什么要返还?”法院:补齐手续即可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案例摘要】

前不久,河南出现了一起“老人将钱从银行取走后,银行又要求将款项全部返还”的事件,此事一出,迅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家住河南的刘奶奶和老伴儿二人辛辛苦苦大半辈子,靠着二人的努力和奋斗,也给自己攒了一笔不小的家业,其中银行存款有50万。

自己的子女也都各自成家立业,生活也都是和和美美的。但老天总是天不随人愿,二位老人本该恩恩爱爱到白头的,但刘奶奶的老伴儿因为自己的身体原因,最终撒手人寰,离刘奶奶而去。

老伴儿的突然离世,对刘奶奶的打击很大。幸而给老伴儿在世的时候二人一起存了有50万,刘奶奶日后的生活也算是多了一份保障。

这天,刘奶奶一家也像往常一样坐在一起聊天,说道自己的孙子准备要结婚了。听到这里,刘奶奶十分开心,因为未来的孙媳妇儿乖巧懂事,通情达理,对此刘奶奶十分满意。

孙子结婚要买婚房,但是买房的钱却不太够。听到这里,刘奶奶大手一挥,没有丝毫犹豫,立马就把自己和老伴儿多年积攒的积蓄全都取出来了,一共50万,全都给了孙子,让其尽快购买婚房,然后号结婚,自己好等着抱重孙。

钱够了以后,孙子的婚房很快就买好了,装修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眼看着婚期将近。但是银行突如其来的一通电话让刘奶奶感到十分诧异,银行竟然说刘奶奶取走的50万不是她的,要让她立刻将这50万还给银行。

刘奶奶一听到这儿就炸毛了,自己和老伴儿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竟然说不是自己的。于是便与银行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说这钱就是自己的,不是自己的还能是谁的。

银行对此也是做了多番的解释,说是自己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当中出现了失误,所以才错让刘奶奶把钱取走了。

但不管银行做了多少解释,刘奶奶一直都不肯将钱还给银行,说是钱已经给孙子买房了,没法退。

银行见刘奶奶一直拒绝返还50万,于是一纸状书将刘奶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奶奶将50万全部返还给银行。

最终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此次事件,刘奶奶和银行本身各自都有过错。

刘奶奶不该向银行隐瞒自己老伴儿已经去世的事实,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不该在未核实清楚取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就贸然让刘奶奶把老伴儿名下的存款全部取走。

最终法院判决刘奶奶无需将50万退回银行,但需要配合银行补交相应的继承公证手续。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刘奶奶和自己的老伴儿奋斗大半辈子所积攒的积蓄都存在其老伴儿的银行卡内,该存款就是刘奶奶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

回归到本案中,就是这五十万中的一半儿是刘奶奶自己的,剩余的一半儿是其老伴儿的,但由于老伴儿已经去世,那这一半儿就是其老伴儿的遗产。这份遗产在其老伴儿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其他处置其遗产行为的情况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即刘奶奶及其子女都享有一定的份额。

刘奶奶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份额,该处分行为系无权处分,如果在这之后除刘奶奶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未对该处分行为予以认可或追认的话,那么刘奶奶对于该部分的处分行为则无效。

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之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我们预料之外的事情。这些事情有时或许是合情合理的,但有些时候它不一定是合法的。

正如本文中刘奶奶在其老伴儿去世之后,将其二人的存款拿给孙子买房一样。

从正常的普通人视角来看,刘奶奶的这一行为再正常不过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刘奶奶的这一行为确实有些许的不合法,好在最后刘奶奶配合银行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没有给她之后的生活造成太多的困扰。

法律科普:婚内共同财产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如今很多男女都把结婚视作发财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希望靠着结婚能够收割男方家里的资产,比如存款房产等,但是法律只会以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让很多不懂法的人没有得偿所愿。

近期上海地区爆出洗房行为,女方要求男方在结婚之后将原本的房子变卖,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重新购买。

女子提出离婚,购房款的一半最后到了女方的腰包里,以此名之洗房。为何简单的一通操作就能将房产变为夫妻共同产,法律上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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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在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考虑到两人的婚后生活的稳定,就打算买下一套房子。

买房之前,两人还没有结婚。婚前男方谭某在当地的县城内购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于购房时间较晚一直到结婚之后房产证才下来。

时间一晃8年后,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过程中因为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名下共同使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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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认为,该房子夫妻之间共同使用8年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受理之后给出如下判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谭某购买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在明婚姻期间办理的房产证,但依旧属于个人,由此女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并不成立。由此我国对于婚内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又不应该算作婚内共同财产呢?

一、婚内共同财产以及财产的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共同财产指取得结婚证后,双方在离婚之前所去的的财产,若无特殊的约定,双方对此平等,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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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率先依据约定进行遵循,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才以法定制为基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员范围是夫妻双方取得结婚证、法律认定的合法夫妻,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即便是约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也不会对其认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也不在所有权主体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同工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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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分割婚后财产可以根据协商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只能分割婚后的合法收入,婚前财产可以要求不予分割,至于对婚前财产进行对等处理,算作一方对另一方的免费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或奖金及劳务报酬;

2.进行生产投资得到的收益;2.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的财产(1063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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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为夫妻单方面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不动产;在婚姻期间因伤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单方面继承的遗嘱;生活中各自的生活用品等。

所以在本案中,罗某与谭某之间虽然一起共同使用了8年房子,但是是男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算作是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算在婚后分割的范围之中了。

那么这里不禁要问,如果男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并写在自己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应该如何认定,离婚时又该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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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程序以及,共同交房贷的房产的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有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判决。另外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就是说,有事先约定以约定协议为基准,若是没有约定,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剩余的还未归还的贷款算作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的部分,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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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规定,离婚主要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离婚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1.双方提出申请后、带着结婚证户口身份证介绍信等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自愿、对子女是否抚养,夫妻离婚后各自的经济问题以及婚姻内的财产债务问题的协议。

3.审查通过之后,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领到离婚证后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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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或者是公民更倾向于诉讼离婚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需要到所在地或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裁决最后离婚。

首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会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天内将诉状副本发给被告。

开庭前法院将提前三天通知被告。案件一般会在3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递交申请延长到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婚姻来的不容易,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比起如何分割婚后财产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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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有洗房女等捞女扰乱市场,但是当大家都为了一段感情而不是为了结婚而结婚时,相信这种社会的渣子将在没有存身的空间,我国逐步走低的结婚率也将回到正轨之中。

如今很多男女都把结婚视作发财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希望靠着结婚能够收割男方家里的资产,比如存款房产等,但是法律只会以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让很多不懂法的人没有得偿所愿。

近期上海地区爆出洗房行为,女方要求男方在结婚之后将原本的房子变卖,婚后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重新购买。

女子提出离婚,购房款的一半最后到了女方的腰包里,以此名之洗房。为何简单的一通操作就能将房产变为夫妻共同产,法律上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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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在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考虑到两人的婚后生活的稳定,就打算买下一套房子。

买房之前,两人还没有结婚。婚前男方谭某在当地的县城内购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于购房时间较晚一直到结婚之后房产证才下来。

时间一晃8年后,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过程中因为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名下共同使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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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认为,该房子夫妻之间共同使用8年应该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受理之后给出如下判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谭某购买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在明婚姻期间办理的房产证,但依旧属于个人,由此女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并不成立。由此我国对于婚内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又不应该算作婚内共同财产呢?

一、婚内共同财产以及财产的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共同财产指取得结婚证后,双方在离婚之前所去的的财产,若无特殊的约定,双方对此平等,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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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率先依据约定进行遵循,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被撤销,才以法定制为基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员范围是夫妻双方取得结婚证、法律认定的合法夫妻,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即便是约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也不会对其认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也不在所有权主体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同工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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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分割婚后财产可以根据协商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只能分割婚后的合法收入,婚前财产可以要求不予分割,至于对婚前财产进行对等处理,算作一方对另一方的免费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或奖金及劳务报酬;

2.进行生产投资得到的收益;2.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的财产(1063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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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为夫妻单方面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不动产;在婚姻期间因伤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单方面继承的遗嘱;生活中各自的生活用品等。

所以在本案中,罗某与谭某之间虽然一起共同使用了8年房子,但是是男方在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算作是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算在婚后分割的范围之中了。

那么这里不禁要问,如果男方在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并写在自己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应该如何认定,离婚时又该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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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程序以及,共同交房贷的房产的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协商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有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判决。另外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但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就是说,有事先约定以约定协议为基准,若是没有约定,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剩余的还未归还的贷款算作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的部分,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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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规定,离婚主要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离婚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1.双方提出申请后、带着结婚证户口身份证介绍信等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自愿、对子女是否抚养,夫妻离婚后各自的经济问题以及婚姻内的财产债务问题的协议。

3.审查通过之后,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领到离婚证后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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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或者是公民更倾向于诉讼离婚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需要到所在地或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裁决最后离婚。

首先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会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天内将诉状副本发给被告。

开庭前法院将提前三天通知被告。案件一般会在3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递交申请延长到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婚姻来的不容易,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比起如何分割婚后财产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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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有洗房女等捞女扰乱市场,但是当大家都为了一段感情而不是为了结婚而结婚时,相信这种社会的渣子将在没有存身的空间,我国逐步走低的结婚率也将回到正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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