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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的房离婚怎么分,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2024-03-02 23:55:3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父母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婚姻法对双方父母买房子,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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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婚姻法对双方父母买房子,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家庭」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 双方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支出首付款或者部分资金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认定分割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参考案例二)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此项无争议,不再附案例)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217号:一审法院认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之规定,王树普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13.28%(90000元÷677620元)应归王树普个人所有;张某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31.38%(212620元÷677620元)应归张某个人所有;房屋剩余的55.34%所有权由王树普与张某共同所有。综上,王树普享有诉争房屋40.95%(13.28%+55.34%÷2)的所有权,张某享有诉争房屋59.05%的所有权。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小张与妻子结婚后,其父母为了减轻小两口的经济压力,提高家庭生活幸福感。出资为他们购置了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后,由小张夫妇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小张名下。几年后小张夫妇经过协商,决定离婚。但是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张认为,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后,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视为对自己的赠与,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法院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扣除首付款进行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由于小张的父母并不是全额出资,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小张个人。并且小张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直共同还贷。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首付款部分,是否应认定为父母对于小张的个人赠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小张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没有明确说明是对小张个人的赠与,法院最终将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对小张适当予以了多分。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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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子女安居乐业,父母倾其积蓄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是当下常见的社会现象。离婚时,因房屋所涉金额巨大,对于婚后由父母出资所购买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属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实务难点。

旧约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甚至对“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进行了区分,最高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指出,如果父母只是出了部分款项(如首付款),该出资已不属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述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不同裁判规则的规定,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在实践中理解和操作起来也格外复杂,容易出错。

——还好,上边这些规定都已被新法取代,已经失效了!

新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新法关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的规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认定问题,则修改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修改与原婚姻法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及“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别,甚至是一种颠覆性修改。

换一种方式表达,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归属问题,新法放弃旧法复杂的认定标准,直接概括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己方名下、双方名下还是对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时,关于房屋分割的结果基本只有一种:一人一半。

如其言法

新法以近乎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做了定性。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父母的出资将大幅缩水。有点儿小心思的父母可以这样办:

1.由父母、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归属问题,或者明确为借款。

2.在出资之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该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

3.将赠与合同公证。意义在于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证据固定,防止以后被对方抗辩为合同系后补,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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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院甚至对“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进行了区分,最高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指出,如果父母只是出了部分款项(如首付款),该出资已不属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述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不同裁判规则的规定,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在实践中理解和操作起来也格外复杂,容易出错。

——还好,上边这些规定都已被新法取代,已经失效了!

新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新法关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的规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但是,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认定问题,则修改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个修改与原婚姻法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及“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别,甚至是一种颠覆性修改。

换一种方式表达,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归属问题,新法放弃旧法复杂的认定标准,直接概括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提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己方名下、双方名下还是对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此时,关于房屋分割的结果基本只有一种:一人一半。

如其言法

新法以近乎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做了定性。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父母的出资将大幅缩水。有点儿小心思的父母可以这样办:

1.由父母、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归属问题,或者明确为借款。

2.在出资之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该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

3.将赠与合同公证。意义在于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证据固定,防止以后被对方抗辩为合同系后补,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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