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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如何还贷,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怎样办

2024-03-02 23:43:3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夫妻共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离婚了怎么办理(夫妻共同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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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离婚了怎么办理(夫妻共同按揭贷款买的房子离婚了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与丈夫一起还房贷房贷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

1、如果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则离婚时房产仍属于一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婚后购买房屋办理按揭贷款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二、婚前贷款买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男方婚前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清晰了!最高法: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附:两地高院的具体计算方法)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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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货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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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 号) 第九条规定

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 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在此问题上,北京高院与浙江高院的计算方法一致。当然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可以关注收藏备用!

樊某(女)与韩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2010年12月底,樊某以其名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538378元,之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同时在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7万元,月供2795.93元,贷款期限300个月。之后贷款均由樊某银行卡支付,在2012年12月,房屋交付后,樊某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

图片

在2019年11月,由于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故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并未做分割。离婚后,房屋一直由男方韩某占有居住。期间,樊某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下来,要求韩某搬离房屋,韩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拒绝搬离。无奈樊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能够腾出房屋。

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某2011年11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6.8378万元,剩余37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至庭审时,已经偿还本金102462.88元,利息223765.64万元,剩余贷款为267537.12万元。又经计算: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共偿还本金及利息236821.12元。并在庭审时共同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估算为100万元。其中韩某认为其2006年就已经与樊某共同生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予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涉房屋首付款168378元,截至2023年2月3日,案涉房屋已还本金102462.88元,已还利息223765.64元,贷款余额267537.12元。上述金额合计762143.64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计还款236821.12元。结合案涉房屋的贷款、还款情况及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为宜,故对樊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同意对房屋现价确定为1000000元,故樊某应向韩某支付补偿款155365元

(236821.12/762143.64/2×1000000=155365)。

本案中,樊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购房,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之后即便是以婚内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故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但以共同财产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需按比例对韩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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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女)与韩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2010年12月底,樊某以其名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538378元,之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同时在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7万元,月供2795.93元,贷款期限300个月。之后贷款均由樊某银行卡支付,在2012年12月,房屋交付后,樊某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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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1月,由于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故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并未做分割。离婚后,房屋一直由男方韩某占有居住。期间,樊某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下来,要求韩某搬离房屋,韩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拒绝搬离。无奈樊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能够腾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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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樊某2011年11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6.8378万元,剩余37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至庭审时,已经偿还本金102462.88元,利息223765.64万元,剩余贷款为267537.12万元。又经计算: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共偿还本金及利息236821.12元。并在庭审时共同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估算为100万元。其中韩某认为其2006年就已经与樊某共同生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予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涉房屋首付款168378元,截至2023年2月3日,案涉房屋已还本金102462.88元,已还利息223765.64元,贷款余额267537.12元。上述金额合计762143.64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计还款236821.12元。结合案涉房屋的贷款、还款情况及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为宜,故对樊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同意对房屋现价确定为1000000元,故樊某应向韩某支付补偿款155365元

(236821.12/762143.64/2×1000000=155365)。

本案中,樊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购房,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之后即便是以婚内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故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但以共同财产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需按比例对韩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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