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办,还没房产证离婚房子怎么过户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如何过户(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如何过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司法实务」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怎么分割?
大家都知道,在离婚时候要分割房产,对于有房产证的房屋,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协商、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应当怎么处理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没有房产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公房,即只具有房屋使用权证或房屋承租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二是能够取得、但暂时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比如购买的是期房,但由于房屋尚未竣工验收等因素暂无法办理房产证,但在条件符合以后能够办理产权证;三是房屋无法取得所有权证,比如我们日常说的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还有违章建筑等等。我们逐一来看:
第一种情形,公房:这是历史特定时期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发布过《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订实施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该《解答》中的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有产权证的房屋采取协商、竞价、评估等方式进行分割,只不过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系由某方承租使用。但需要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即有可能夫妻中的一方不符合承租使用的条件,这就只能由符合条件的一方承租,并给对方相应补偿。第二种情形,能够取得、但暂时未取得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则上法院不会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会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暂不处理,先处理离婚事宜,待房产证下发之后,再另行处理;二是在裁判文书中确定房屋由一方使用,待房产证下发之后,再另行处理;当然,如果已经能够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暂时尚未发放房产证,如已经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预登记,则可以裁判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待条件允许后再办理更名。第三种情形,无法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形比较特殊,房屋本身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尤其是违章建筑),但是其具有一定的价值,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也可能有人在居住或使用,故法院不可能对此进行确权、亦不可能确认其为违章建筑。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裁判为使用或者暂时居住的方式,即判决(或调解)暂由一方使用或居住。至于后续情况需要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事后取得相关证件而变成合法建筑的,可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被确认违章拆除的,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进行处理;对于因出租等行为已经产生的收益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不宜进行处理。以上为个人经验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离婚协议里未分割的房产,如何过户?
双方协议离婚的,好合好散,因此多数人认为不需要找律师,毕竟双方已经协商好了。从网上下载离婚协议,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这样简单又高效。
有人办完离婚登记后,才发现有重要的事项未写进离婚协议——房产,这么大项的资产,都没有写入离婚协议。双方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的过户,不属于交易行为,不需要缴纳税费。
那么,应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列入离婚协议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1.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离婚的方式有2种,一个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个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如何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携带《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离婚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同步办理免税申请。
注:《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地址及房产证号等相关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如有错误,将会影响过户手续的正常办理。
3.在《离婚协议》未处理的房产,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离婚时,如果双方拟定的《离婚协议》中有未处理的房产,则双方可以重新拟定一份新的《离婚协议》,并到公证处对这份新的《离婚协议》作公证。
之后,就可以携带这份新的且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身份证、离婚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申请免税手续。
4.律师建议
婚姻是大事,包括结婚和离婚。重大且关键的事项,建议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一并达成一致,避免离婚后再去商议,增加协商的难度,增加沟通的成本。
法律的服务,不仅包括诉讼,也包括非诉。人生中重要的事情,建议跟律师咨询,由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和预案,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麻烦。
编辑:田园、龙建友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申请执行人李某荣与被执行人聂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张店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后被执行人的原配偶王某莉以该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赠与其子聂某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聂某某的执行异议,聂某某据此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聂某某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聂某君和第三人王某莉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聂某君将涉案房屋及车库赠与其子聂某某的约定尚未实际履行,涉案房产仍然登记于被告聂某君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被告聂某君。原告聂某某对涉案房屋及车库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后,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现登记在聂某君名下,聂某君与王某莉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待聂某某年满18岁,聂某君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聂某某名下。”,但也约定了“如聂某君在聂某某年满18岁前出售涉案房产,王某莉有知情权,聂某君需把所得卖房款存入聂某某账户”等,即聂某某现对涉案房产尚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聂某君、王某莉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聂某某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聂某君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在聂某君将房产过户至聂某某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聂某某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此外,《离婚协议书》是聂某君、王某莉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聂某君与其子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综上,涉案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聂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以案说法
申请执行人李某荣与被执行人聂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张店区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后被执行人的原配偶王某莉以该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赠与其子聂某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聂某某的执行异议,聂某某据此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聂某某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聂某君和第三人王某莉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聂某君将涉案房屋及车库赠与其子聂某某的约定尚未实际履行,涉案房产仍然登记于被告聂某君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仍然是被告聂某君。原告聂某某对涉案房屋及车库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后,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现登记在聂某君名下,聂某君与王某莉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待聂某某年满18岁,聂某君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聂某某名下。”,但也约定了“如聂某君在聂某某年满18岁前出售涉案房产,王某莉有知情权,聂某君需把所得卖房款存入聂某某账户”等,即聂某某现对涉案房产尚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聂某君、王某莉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聂某某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聂某君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在聂某君将房产过户至聂某某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聂某某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此外,《离婚协议书》是聂某君、王某莉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聂某君与其子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综上,涉案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聂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
相关推荐
-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谁有继承权
2024-03-03 00:43:12 -
夫妻离婚房产更名需要哪些手续,离婚后房产证更改名字需要多少钱
2024-03-03 00:31:15 -
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如何共有,婚前一方贷款买车离婚怎么分配
2024-03-03 00:27:19 -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属于什么房子,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产归谁
2024-03-03 00:25:12 -
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下来怎么过户,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办房产证手续
2024-03-03 00:25:00 -
房产证有3个人名字怎么去除一个,房产证有三个人名字怎么去掉一个
2024-03-03 00: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