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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工作辞职赔签证费,出国劳务退钱问题

2024-03-02 21:21:3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1、“这样是不是说明我们的聘用关系并没有成立?因为从字面上看似乎要这份录用通知和聘用合同都签字才有聘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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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是不是说明我们的聘用关系并没有成立?因为从字面上看似乎要这份录用通知和聘用合同都签字才有聘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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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你们的聘用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  (1)虽然你没有以“笔”签字确认该OFFER,但你的电子邮件同样可以证明你已经确认了该OFFER的内容、并且你的确认邮件已经发给了公司,这很难否认吧?  (2)如果你们的聘用关系没有成立:公司不可能派你云英国培训:你去培训是作为公司的员工去的,而且还有你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就是证明你和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  (3)劳动仲裁时,不只是看“字面”的东西,主要是看证据、看这种证据能不能综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一个事实,您所说的“确认OFFFER”需要字面确认只是证据中的一个,而且也没有明确必须用笔签字确认、电子邮件确认不成立,再加上劳动合同和派出培训等,否认聘用关系的成立很难。  2、口头承诺:  (1)在您有录音为证据时,应是有效的协议,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公司不履行,视为不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拖欠工资。  (2)我想您是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您好像没看到《劳动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即使主管的行为被定性为欺诈,也只能是确认主管许诺变更的合同部分(即“每半年会加薪一次”)无效,但无法证明您的原劳动合同也的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就无法确认原劳动合同无效,此时:主管许诺您的变更部分(半年加薪)无效、但您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仍然要履行。  附:(1)《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第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由于金融危机变更劳动合同: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强行变更,就是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不同意。公司强行变更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是提起仲裁。  4、(1)算违约。  (2)取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厂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厂车时的证人证言或录音等。  5、“通过上面几点我想问下我现在辞职不需要赔款的胜利机率多大?”:几乎没有。因为每一条都不能证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法。  6、“最后如果不胜一定要赔款的话我当时消费的是欧元现在能不能也还欧元不还人民币?”:应当是不行,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即使是外企,在国内结算也一般也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和记账本位币。但收取违约金是企业内部的事,如果企业老总同意,也许可以?这个问题我也不太确定,请去和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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