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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影响,概括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2024-01-10 00:22:4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仿慧,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唯桥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备山答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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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法律中的衡平、平等和正当程序是怎样论述的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希腊哲学家,他们都对法律中的衡平、平等和正当程序进行了论述,不过他们的观点有所不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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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衡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法律应该基于绝对真理和正确的道德标准,而不是建立在单纯的利益权衡上。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的、公正迅蠢的,而非因个人的私人利益或权力而扭曲。因此,对于柏拉图来说,衡平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权衡,而是应该遵循普遍真理和道德准则的公正平衡。

2、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提到,公正的衡平应该是在法律下的平等之下实现的。他认为,平等是一个关键因素,厅皮平等的法律应该是建立在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之上,而非权力和暴力。因此,对于亚里扮昌差士多德来说,衡平是通过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实现的。

3、对于平等,柏拉图认为,平等应该基于人类之间的共同本质,即人们的理性和理性的追求。他认为,只有在这种平等基础上的政治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平等。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平等是在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不同的人应该根据其个人能力和贡献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地位。

4、对于正当程序,柏拉图认为,正当程序应该是建立在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力和暴力上。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理性和思考来确定正当程序,而不是通过恶意和权力的滥用来解决问题。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正当程序应该是建立在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并应该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对待。

三、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重含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燃祥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皮雹搏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从本质上说,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状肆液态,即

社会公众能够依法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自愿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后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

亚里士多德在教授亚历山大时,说过,对希腊人要以礼相待,对其他民族则像对牲口和植物没啥区别。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以理解为:

(1)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观念意识,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仔悄毁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2)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运族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念备独立性。

(3)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对权利加以保障: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其核心是严格依照良好的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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